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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一)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上述方面中,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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