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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十三五”期间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相关项目。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工程的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实施范围、资金安排等内容。
  第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高校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未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规划、用地、环保、节能等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为分年度执行的续建项目。
 
第三章 投资安排和项目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各地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奖惩措施确定。最终下达中央投资补助额度按照地方实际申请情况和项目成熟度调整。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综合考虑相关高校办学综合实力和一流学科数量,逐校测算确定“十三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实行差别化支持。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学校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东部地区县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按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2017年起不再安排)。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学校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对每所普通高中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每所中等职业学校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每所高职院校补助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对每所地方本科高校补助额度不超过1亿元。
  第八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高校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向国家报送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内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分年度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高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高校主管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备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等,或偿还拖欠工程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每年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检查应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采取稽察、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项目库模块)对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由有关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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