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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强组织实施,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方案实施期限为2016—2020年,方案采取滚动实施,逐年安排的方式,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第三条 方案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
  第四条 方案旨在加快建设便民利民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推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公共体育普及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中华民族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增强全体人民获得感。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制定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体育部门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第六条 各地方发展改革会同体育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将符合条 件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体育部门上报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体育总局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报体育总局。
  第八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落实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的责任主体,在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以及省、市、县等各级投资比例和数额,并确保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做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力不得下放。
  第九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体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方案实施各方面工作。地方体育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第三章 项目遴选原则 
  第十条 项目遴选范围包括:
  (一)社会足球场地建设和改造项目。
  (二)新建县级公共体育场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项目。
  (三)采取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的全民健身中心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遴选基本条 件包括:
  (一)项目要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三)项目要符合“45号令”以及中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 件,建设资金足额落实。
  (四)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不符合上述条 件的项目或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体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公共体育普及工程统筹实施。
 
第四章 项目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要求应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2016年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
  (一)足球场地设施:对每个11人制标准足球场地,原则上,按照平均总投资3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其他制式足球场地、改造项目,按上述比例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控制在30-50万元。
  (二)新建县级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原则上,按照平均总投资6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
  (三)全民健身中心: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采用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的全民健身中心项目予以补助。原则上,按照平均总投资6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
  原则上,对低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建设规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方案。对于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第五章 资金安排原则 
  第十五条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体育总局统筹考虑各地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县级行政区划等因素,结合各地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现状及建设需求,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督促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投资额度。各地方要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促进困难地区体育事业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切块下达的方式分配到各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体育总局。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地方发展改革和体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对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体育总局适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省发展改革和体育部门要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的衔接,按照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每月10日前要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45号令”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并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12月31日公布的《“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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