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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17]137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省内跨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市国税机关自行确定。
二、省国税局将按照新制度要求,优化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保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在线办理,顺畅运行。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201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