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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7]4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落实《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碳的综合管理,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本市将进一步加强能源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源审计实施范围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能源审计,主要是针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每年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据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结果、上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考核结果、节能监察结果等情况综合确定。开展能源审计的同时依法同步开展现场节能监测。

  二、能源审计重点

  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主要是摸清用能单位能源消耗现状,包括能源利用系统分析、能源消耗指标分析、节能潜力查找和节能方向确定等。现场节能监测的重点是监测检查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限额执行情况、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使用情况、开展主要用能系统的运行测试分析等。

  三、组织方式和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能源审计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每年第四季度确定下一年度实施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名单,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所需的财政资金;协调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做好能源审计机构的招标工作,统筹协调和跟踪监督能源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做好能源审计成果的应用等。

  能源审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对通过审核的能源审计报告,按如下标准给予经费支持:

  年综合能耗5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40万元;年综合能耗3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至500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30万元;年综合能耗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至300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20万元;年综合能耗1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至100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15万元;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0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13万元;年综合能耗低于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支持标准为10万元。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作为能源审计的组织实施单位,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能源审计机构,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能源审计报告的收集、评价和分析,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能源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能源审计结果等。

  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的重点用能单位,确保能源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依据能源审计报告,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对能源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节能措施不落实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能源审计机构和现场节能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按时提交能源审计和现场节能监测报告。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不支付相关费用,依法进行处罚,处罚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体系。

  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能源审计工作,积极配合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切实挖掘节能潜力,加强节能减碳管理,大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开展能源审计的单位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庄云鹏; 联系电话:66415588-0951 市财政局 刘 研; 88549659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朱益丹; 52052695)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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