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此次重点检查范围为各城市供水、供气、供暖企业,电信企业。检查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检查时间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城市供水企业供水价格及收费行为;二是城市供气企业供气价格及收费行为;三是供暖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四是电信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检查的重点是:
(一)供水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2.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5.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供气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2.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
3.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4.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5.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暖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的行为;
2.推迟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而收取全额供暖费的行为;
3.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扩大范围收取供暖费的行为;
4.对报停供热房屋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或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行为;
5.强制提前收取供暖费的行为或强制收取供暖增容费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电信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未明码标价,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企业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2)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3)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4)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5)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3.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组织和重点
此次重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地检查重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安排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