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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印发《落实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委直委管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落实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


 
 
  落实《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行动计划
 
  为深入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国卫医函〔2017〕249号),扎实做好我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各项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行动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强化医药购销领域监督管理,严肃医疗服务行业纪律,突出重点、狠抓源头,力求在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规范医用耗材合理使用、强化医保和救助资金监管、完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进展和成效。
 
  二、工作任务
 
  (一)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
 
  1.推动“两票制”落实,完善药品采购机制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完善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建立购销药品的完备记录。(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在药品购销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具相关票证,实现票据、账目、货物、货单、货款一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药品购销领域探索推行票据的规范化、电子化。(责任部门:省国家税务局)
 
  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科学设置评审因素,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进一步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在全面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或已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地区,允许医疗集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加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规范化建设,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切实加强对集中采购各参与方的监督管理,消除违规违纪违法隐患。(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2.整治突出问题,强化行业监管
 
  督促全省继续做好药品流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部门:省食药监局)
 
  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以药品采购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参与的信用信息记录、互通、公开机制;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依法公开参与招标的企事业单位资质信息及信用记录。有关犯罪线索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累犯或情节严重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强化对医药代表的管理,规范医药代表执业行为,探索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对医药代表违反规定、从事药品销售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部门:省食药监局)
 
  (二)规范医用耗材产供销,加大对合理使用的监管力度
 
  1.规范产供销行为,加强整治力度
 
  各地要做到管理责任的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 以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一次性使用导尿管(包)、血管/非血管介入类、起搏器类、骨科植入类、口腔科材料、吻合器等产品为重点,检查规范生产、供应行为,确保常用医用耗材的使用安全。(责任部门:省食药监局)
 
  下大力气整治医用耗材在招标采购领域的不正之风,要把严格执行医用耗材招采规定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公立医院要规范开展药品分类采购,科学制定临床用药目录,通过“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阳光采购,省级平台将定期公布各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加强对医疗机构耗材及配套使用设备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2.加强医用耗材管理,提高合理使用水平
 
  推动医用耗材信息公开,将主要医用耗材纳入主动公开范围,要求医疗机构公开耗材价格,向患者提供有关费用查询服务,提高医疗费用透明度。(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强化对高值医用耗材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用耗材的价格监管。(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
 
  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医疗技术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加强医疗器械临床合理使用与安全管理,规范医用耗材通用名管理,对医用耗材使用量动态监测,开展医用耗材质量评价。(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三)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有关规定,规范诊疗行为(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1.牢记规定,时刻警醒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有关规定,将“九不准”作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高压线”,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反复学习,真正做到牢记在心,时刻警醒,能够自觉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树立行业形象、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业务知识培训,引导医务人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2.抓早抓小、治病救人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本着对医疗卫生事业负责、对干部职工负责的态度,全面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行风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治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3.坚持行风案件“零容忍”
 
  要广泛开展行风评议活动,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要以“零容忍”态度严查损害群众利益的行风案件,重点查处违反“九不准”规定的案件,坚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四)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加大整治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1.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各部门要协调搭建纠风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重大案件、重大倾向性问题的联防联控机制,形成纠风工作强大合力。加强对医疗服务领域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各部门应当对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紧扣工作要点,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要通过专项治理,全面提升纠风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2.深入推进重点监管
 
  严格医保定点准入标准,健全退出机制。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医疗费用和医疗治疗纳入监管重点。严厉打击“骗保骗助”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等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以及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资金等问题。加大医保智能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提高实时监控能力。(责任部门:省人社厅)
 
  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从民营医疗机构的规划建设入手,整合民营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规范民营医院准入,为民营医院规范运行、良性发展创造条件。引导行业发挥自净约束作用,强化同行业监管,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弘扬正气,提升诚信意识。(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
 
  以“三合理”(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诊疗)为重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促进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促进科学诊疗、合理用药。以党风廉政建设、医院管理与行风建设、经济管理和医改工作等为重点,做好大型医院巡查工作。(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
 
  三、实施步骤
 
  (一)学习自查阶段(2017.09.20-2017.11.15)
 
  各级、各部门按照行动计划主要内容,组织人员学习内容要领,开展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整治活动,严格组织实施。
 
  (二)督导抽查阶段(2017.11.16-2017.12.15)
 
  采取各市互查的方式,对行动计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抽查各市工作进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把纠风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全盘谋划、综合部署,坚持抓业务驰而不息,抓纠风久久为功,分解工作任务、细化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二)加强组织实施。逐级成立、完善纠风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全力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相关工作。要逐级追究责任,密切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指导和交流。
 
  (三)严格监督问责。认真履行监管职能,整肃行业纪律,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对违纪违法的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等次等处理,以及警告、责令停业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对违纪违法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对因纠风工作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部门、机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相应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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