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秘书级人员选拔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直属机关及有关机构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有关部(省)属高等院校,有关中央企业:
为充实我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干部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商务部拟于2017年9月在北京组织第27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秘书级人员选拔考试,包括外语干部考试和会计人员考试。通过考试及后续考察、培训环节的人员,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借调派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英语语种干部考试推荐人选范围
(一)中央直属机关及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推荐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直属机构还可推荐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省级政府部门,推荐本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通过相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法、西、葡、阿、俄及其他等非英语语种干部考试。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将本通知转发有关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部(省)属高等院校及中央企业推荐本单位工作人员。
二、英语干部考试推荐人选范围
(一)中央直属机关及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推荐本单位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可推荐所属省级(含)以上单位的公务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本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会计人员考试推荐人选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本单位公务员。
四、考试科目和内容
(一)外语干部考试科目包括外语笔试、外语口试、商务调研、心理测试和面试。英语岗位的推荐人选,如在2015年9月后参加过托业听力阅读考试,且成绩达到一定标准,经商务部人事司审核通过后,可免英语笔试。
(二)会计人员考试科目包括会计专业考试、计算机应用、财会英语、心理测试和面试。考试内容涉及相关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行政单位会计实务(含预算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基础英语、会计应用英语、WORD和EXCEL上机操作等。
五、推荐程序
(一)请各推荐单位按照推荐人选范围和条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协助核验学历学位证书及驾照。
(二)确定推荐人选后,请各推荐单位填写《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秘书级人员选拔考试推荐表》,并在汇总推荐人员信息的基础上,按格式填写《推荐人员信息汇总表》。相关表格电子版可在商务部政府网站人事司子站下载专区”栏中下载。
(三)请于20 1 7年8月3 1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发送电子邮件至person4@mofcom.gov. cn,并将盖章后的《推荐表》传真至商务部人事司或扫描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推荐表》、《汇总表》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驾照复印件、托业听力阅读考试成绩单复印件等请通过机要交换或EMS寄送。
六、考试通知
商务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向有关推荐单位发送考试通知(含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考试具体时间、考场安排及注意事项)。
七、其他事项
(一)商务部将对考试合格者进行组织考察。通过考察人员分批参加驻外人员培训班,培训合格者进入商务部驻外干部后备库,并根据驻外工作需要适时借调派出。
(二)此次进入商务部驻外干部后备库的人员原则上将分两批于2018午4月前或2018年5 -12月派出,请各推荐单位在《推荐表》中勾选拟驻外时间。如因驻外岗位原因未在2018年12月之前派出的,将根据工作需要2年内适时派出。
(三)派出人员由商务部借调出国工作,商务部人事司与派出人员所在单位签订借调协议,派出人员本人须同意并遵守借调协议。
(四)派出人员的行政、工资关系仍归属原单位,调回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原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统一调资、职称评定等待遇,国内工资由原单位发至出国前一日(驻外期间国内工资停发),自调回离馆次日起,由原单位计发国内工资。派出人员驻外期间,一是由商务部确定相应的外交职衔,发放相应驻外工资、津贴和补贴,并提供赴(离)任旅费;二是依法依规履行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等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如公费休假、配偶公费探亲、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任(居)、随居未成年子女就学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等;三是根据有关规定,派出人员不占用原单位编制,任满调回后如原单位暂无空编,可先安置再逐步消化。
八、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人事司干部四处
邮政编码:100731
联系人:曹诗语 谢颖
联系电话:010 65198525,65198942
传真:010 - 65198952
电子邮箱:person4@mofcom. gov. Cn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