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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7]1728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燕山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提出相关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检查时间和对象

此次联合检查时间为10月30日至11月30日。检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检查重点内容

详见《通知》第二条,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京发改〔2011〕554号)规定执行。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

此次联合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严格规范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价格行为,结合本市正在进行的专项检查,切实做到全覆盖,同时做好迎接外省检查组来我市交叉检查(11月中旬开始)的准备。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严格按照《通知》中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尤其是未按照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标示信息不全面、不醒目、不规范,没有按照规定内容和要求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

(三)加强部门联合

要同本区住建、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沟通交流,推进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案件研讨、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做到同部署、共落实、齐检查,务求联合检查真正取得实效。

(四)严格依法行政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和“过罚相当”原则,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增强企业守法意识,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五)及时上报信息

请各单位于12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含2件典型案例和现场检查照片)、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情况统计表报市价监局市场处(邮箱:hanfang.wj@bjpc.gov.cn,传真:82283993)。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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