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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2017)81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电子税务管理办公室,广东省税务干部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预算单位在空白A4纸上加盖单位开具财政票据使用的印章(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预测2018年度《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据的需求数,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电子件),由各市国税局收集汇总上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纸质件)尚未报送的单位一并上报,于10月26日前报送至省国税局财务管理处杨峭邮箱。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启用由开票系统打印的电子票据,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认真学习《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端操作手册》。

三、已使用尚未核销以及未使用空白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票据按财政部的要求进行清理核销。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本单位财政票据清理自查的工作,将票据存根按票据种类分类整理,按号码段顺序放齐备查,完整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如有票据遗失的,如实填报情况说明,于2018年3月21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国税局财务管理处杨峭邮箱(含纸质件),具体的核销事宜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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