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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制定颁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实际上,这已经不是有关部门在互联网快速发展背景下针对餐饮服务跟进监管的第一次部署,之前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然对“互联网+餐饮服务”新业态进行了监管和查处部署。此次《办法》的发布显然意在凸显对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再升级。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特别是近年来,外卖送餐服务的快速增长一方面在方便人民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客观上促进了餐饮业的快速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一些有悖于最严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的违法现象的曝光,外卖送餐行业正逐步沦为餐饮行业安全监管的一大漏洞,而《办法》与此前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正意在堵住监管漏洞,对接最严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初衷。
对于现存网络餐饮服务的问题,食品安全部门并未回避,反而直接将其公之于众。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办法》的权威解读可见,其问题主要有:一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服务者审查把关不严;二是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三是与传统餐饮服务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比,网络餐饮服务由于经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餐食配送等,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四是监管难度较大。由于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一些问题。
显然,《办法》正是针对解决这些问题而生的。据记者了解,《办法》共四十六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网络餐饮服务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备受关注的诸如网络餐饮服务须与实体店相一致,即明确“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要求。《办法》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本报记者认为,《办法》不仅将外卖送餐服务大规模发展以来出现的全部食品安全问题一并纳入,更对此前有关惩罚措施进行了升级,尤其是监管措施的进步无疑再一次重申了食品安全部门的监管决心,意在将最严食品安全法明确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要求贯彻到底。尽管《办法》和稍早前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同属部门规章,但都是对其上一部法律,即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细化和执行。
当然,无论多完善的条款,如果难以兑现,最终也只能算是一句“美丽的语言”。与大多数法律法规发布实施一样,对于即将实施的《办法》,“执行最难”仍首当其冲,因此,必须确保有令行禁止的高效执法,保证《办法》确保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目的达成。
为确保相关规章得以贯彻,除了在准入门槛上把好准入关,《办法》还明确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可见,《办法》在完善此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基础上,采取了必要的监管措施旨在形成应有约束,以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此外,《办法》的发布亦进一步彰显了政府应对新业态新形势的及时反应,并同时一再对外彰显政府确保食品安全决心的之余,不加掩饰地对外释放了政府直面食品安全监管漏洞的勇气。显然,这也让社会各界有了更充分的理由期待:政府能够不断完善执法监管和法律标准,确保令行禁止的食品安全严格监管的社会氛围尽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