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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水务集团、滨海水业公司等供水企业:

根据《天津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降低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646号),为疏导降低非居民自来水价格对供水企业的影响,按照引滦、引江原水统一调配的原则,决定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水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65元。

二、供市内六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水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23元。

三、市水务集团供滨海水业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相应调整为每立方米1.03元。

四、上述价格调整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各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和水价结算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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