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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试点的通知

京发改[2017]1781号

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明 确2017年北京市率先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新型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为完善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现组织开展北京市2018年至2019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试点单位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意义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电器电子产品,特别是以手机为代表的消费类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不断加快,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产生量呈逐年增长的态势。

目前,国家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制度已探索建立。在前端,财政制度基本完善,国家明确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要履行基金缴纳义务,在生产电器电子产品的同时缴纳一定金额的处置费用;在末端,本市实际回收拆解量远低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产生量,拆解能力尚有盈余。由此看来,中间回收环节目前尚未形成规范的网络体系,回收体系较散、较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易流入非正规渠道,给本市带来较大环境风险。

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新型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有利于打通生产者责任延伸全链条;回收环节的有效规范对减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拆解带来的环境污染、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再商品率和拆解后的资源再利用率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本市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回收利用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新型回收利用体系试点建设。

1.实体销售企业回收试点。电器电子产品实体销售企业在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同时开展回收工作,采取的形式包含但不限于利用新产品送货的逆向物流回收旧产品、对交收废旧产品的消费者给予新产品购买优惠鼓励等,回收的旧机集中暂存后交本市有资质企业拆解。

2.电商平台多元回收试点。电器电子产品销售电商平台可采取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向企业销售办公电器时,批量回收废弃产品,打造闭环的供应、回收体系;线上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估价、预约上门服务平台,线下完善现状物流配送体系,承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上门回收工作;与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商合作,开展废弃产品折抵新机价格活动等。

3.互联网回收企业回收试点。互联网回收企业可采取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信运营商、手机销售商等合作,开展废旧手机抵价购新机活动;与快递、物流等专业上门服务公司合作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上门回收;通过在电器卖场、商业中心等设立回收站亭等。

4.环卫企业依托生活垃圾分类网回收试点。环卫服务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纳入生活垃圾分类网络,单独回收。可采取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智能回收箱,居民自行送交小件产品,并提供预约上门收取大件产品服务;通过建设网上商城,居民将上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积分形式换购生活必需品等。

5.生产企业“逆向流”回收试点。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践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可采取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基于品牌门店、授权经销商的逆向回收网络,在为居民安装新机同时回收旧机,并给予一定的新机购买折扣,利用逆向物流将回收的旧机统一收储,实现废弃电器拆卸、收储、拆解的一贯式服务;生产企业可对经销商的废弃电器回收情况纳入考评体系等。

6.其它回收试点。各类企业及社会组织可结合自身优势,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提出可行的回收路径,建立规范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原则上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2.申报单位在自身主营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具备在本市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工作的资金、人员、场地等条件。

3.申报单位须保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全部进入合法渠道销售或拆解。

4.申报单位须制定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试点期内明确、可统计、可考核的实施目标。

四、申报程序

1.试点申请。

2017年11月20日前,项目申报单位制定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并提交《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试点项目申请表》。

2.专家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完成对申报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方案的可行性、预期效果的可达性、试点目标及实施进度的合理性等,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3.试点确定。

2017年12月31日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最终确定试点单位。

4.启动实施。

2018年1月,全部试点建设启动实施。

5.跟踪评价。

2018年至2019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试点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试点工作进行调度。

6.终期验收。

2019年12月31日前,各申报单位完成对试点期间试点实施情况的总结,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总结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最终验收。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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