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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   公告2017年第78号

发布日期   2017-11-21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

2016年2月14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正式申请,主张终裁后韩国向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来的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并要求国内产业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国内产业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2016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太阳能级多晶硅。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根据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相关反倾销税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7年11月22日起,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

1.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                       4.4%

2.韩国硅业株式会社(Hankook SiliconCo., Ltd.)            9.5%

3.韩华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Corporation)        8.9%

4.SMP株式会社(SMP Ltd.)  88.7%

5.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WoongjinPolysilicon Co., Ltd.)   113.8%

6.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 Materials(KAM Corp.)    113.8%

7.Innovation Silicon Co., Ltd.  113.8%

8.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88.7%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11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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