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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进行了部署。为确保《意见》落到实处,按照市领导要求,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将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思想引导,实施基层服务示范引领项目,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流动的长效机制。
——坚持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着力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渠道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集中政策资源精准发力,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以上排在首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农业现代化部署,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农业现代化建设,对高校毕业生兴办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指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积极发展小额信用贷款、农业联保贷款等业务,为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金融支持。对新投身到乡村旅游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每年进行1至2次岗前培训、职业教育和赴外省市学习考察乡村旅游发展经验,吸引高校毕业生投身到乡村旅游工作和建设中。(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旅游局)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新空间,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99号),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招录基层公务员进入门槛,允许艰苦边远地区乡镇街道和派出机构、基层所队职位,单独设置职位招录本市(区)户籍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专业、学历等条件。(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加强考录测评方式的研究。采取单独命制试题、调整测评要素等方式,研究制定符合乡镇机关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在2019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中试点实施。进一步加强对选调生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调生工作的实施办法,对选调生到基层培养锻炼提出具体要求。适当放宽基层岗位招考条件,加大招考工作力度,基层岗位主要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招考,要求尽量不设置工作经历要求,同时放宽基层岗位专业、学历等资格条件,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源头活水。严格按照《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津编事字〔2011〕85号)文件精神,指导各区配齐相关基层单位的编制。对各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的基层单位,探索以系统、领域为单位核定编制总量,根据需求调剂余缺,提高编制使用效益,解决因分布不平衡导致的个别单位缺编问题。(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七)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坚持将大学生参军入伍纳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高端站位、强势推动,完善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军营建功立业,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落实高校征兵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指导各级兵役机关深入高校扎实开展征兵宣传进校园活动,营造大学生征兵工作浓厚氛围。(市征兵办、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进一步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工作岗位。通过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方式,鼓励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引导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就业新模式、新形态。推动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优化业务流程、创新金融产品、改进信贷模式,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更好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落实国家关于清障减负各项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创业的引导,鼓励各区搭建众创空间(涉农区含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领域创业,培育一批农村创新创业大学生带头人,建设一批农村创新创业试点示范基地,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干事创业,增强高校毕业生创业群体的创新活力和创业技能,不断营造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帮扶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作用。发挥财政、信贷、创投以及社会公益等各类资金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规定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鼓励高校毕业生充分利用闲暇时间,通过互联网远程技术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公益性志愿服务或兼职工作,以多种形式为基层发展贡献才智。举办“创青春”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大赛、“挑战杯”天津市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彩虹人生”天津市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等活动,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激发创新创业热情。(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委、团市委)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
(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结合就业岗位,自主选择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与所学专业对应职业培训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内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深化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才培养工程,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培训人员范围,通过举办人才大讲堂、研修班、组织大规模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等形式,加大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培训力度。加大在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继续教育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等国家和我市优质远程教育资源,开发设计符合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实际需求的远程培训课件,逐步推广建立远程教育自学体系,开展急需紧缺和岗位培训活动。开展“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积极配合团中央做好KAB创业教育培训平台建设推广。(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团市委)
(十一)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发展的制度环境。稳妥开展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试点工作。在试点范围外,继续推进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充分考虑基层事业单位职能和工作需要,对本单位主专业技术系列的中、高级岗位,在岗位设置中适当提高比例。统筹做好交流工作。由全市或所在区统筹开展公开选调、公开选拔工作,面向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选拔区级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
(十二)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建立基层职称评审机制。根据我市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实际特点,开展工程技术基层土建专业和卫生技术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制定单独评价标准,不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限制性条件,弱化论文条件,结合一线工作进行差异化考核。在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时,须有在农村、社区等基层工作服务1年以上的经历。加强区域性交流合作,推进职称工作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三地人力社保部门签订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证书的互认。(市人力社保局)
(十三)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进一步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政策,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每月200元,在乡镇工作一年,补贴每月增加10元。(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四)加强权益保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高校毕业生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更好实施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服务基层奖励金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完善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行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来去自由。本市普通高校新录取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合法稳定就业地。新录取学生实行“入学即落户”,以教育部门提供的学生录取信息为基础,依托“互联网+户政”模式,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实现学生在校期间自愿、自助办理在校落户手续。已在学校落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随时将户口迁回原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项目,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技特岗计划等专门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加强人员培养使用,强化日常考核监督,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每年分别组织“三支一扶”人员的离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不断提升“三支一扶”人员能力素质,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营造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基层大有作为的浓厚氛围。实施天津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强化后续人才培养,招募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志愿者扎根西部基层,不断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奉献青春、建功立业。进一步加大服务基层项目统筹实施力度,促进项目间政策协调平衡。(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团市委分别负责)
(十六)完善基层服务项目政策措施。适时提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在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规范完善定向招录政策。市委组织部通过科学测算当年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数,合理确定比例,由涉农区拿出相应职位面对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其中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可设置本区服务人员报考的要求。毕业两年内的应届毕业生,已在津就业的或在津有就业意向的实行“就业即落户”。(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团市委)
(十七)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各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团市委及有关部门)
五、畅通流动渠道,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十八)注重拓展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公开遴选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一律面向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组织开展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加大从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干部人才的力度。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在我市国资系统选拔建立优秀拔尖人才培养梯队,强化目标培养、导师配备、资金保障等培养培训措施,将具有一定培养潜力的高校毕业生选派到科技攻关、基层生产和经营管理一线进行实岗锻炼强化培养,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干部的力度,不断拓宽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创业成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市国资委)
(十九)健全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跨统筹转移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为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满足高校毕业生多样化服务需求。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充分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开发移动客户端等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精准、高效就业服务。(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委组织部 市教委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公务员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