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 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的决策 部署,经
研究,现就有关价格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北方广大农村地区、一些城镇以及部分大中城市的周边区域, 还在大量采用分散燃煤和散烧煤取暖,既影响了居民基本生活的改 善,也加重了北方地区冬季雾霾天气。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 是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关系北方地区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关 系雾霾天能不能减少,是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农村生活方式革命 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遵循因 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协调的原则,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建立 有利于清洁供暖价格机制,综合运用完善峰谷价格、阶梯价格,扩 大市场化交易等价格支持政策,促进北方地区加快实现清洁供暖。
二、完善“煤改电”电价政策
具备资源条件,适宜“煤改电”的地区,要通过完善峰谷分时 制度和阶梯价格政策,创新电力交易模式,健全输配电价体系等方 式,降低清洁供暖用电成本。
(一)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
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煤 改电”用电成本。一是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北方地 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大容量主力燃煤机组的边际发电成 本确定谷段上网电价,在上网电价平均水平不变的前提下确定峰段 上网电价,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二是完善销售侧峰谷分 时时段划分。对采暖用电部分,适当延长谷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 小时),优化峰、平、谷价格时段划分。三是适当扩大销售侧峰谷 电价差。在销售侧平均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采暖季谷段 用电电价下浮比例。
(二)优化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 合理确定采暖用电量,鼓励叠加峰谷电价,明确村级“煤改电” 电价政策,降低居民“煤改电”用电成本。一是合理确定居民采暖 用电量。相关省份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取暖电量。该部分 电量按居民第一档电价执行;超出部分计入居民生活用电,执行居 民阶梯电价。二是鼓励叠加峰谷电价。鼓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现 行居民阶梯价格政策基础上,叠加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在采暖季 适当延长谷段时间。三是明确村级“煤改电”电价政策。农村地区 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 助加热取暖,与居民家庭“煤改电”取暖执行同样的价格政策。
(三)大力推进市场化交易机制 鼓励清洁供暖用电电量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缓解弃风 弃光扩大用电的同时,降低电采暖用电成本。一是推动可再生能源 3 就近直接消纳。鼓励北方风电、光伏发电富集地区,在按有关规定 完成保障性收购的前提下,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 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且价格较低的供用电关系。二 是促进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北京、天津等行政区域内电力资源不足 的,要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打破省间壁垒,通过跨省跨区电 力交易的方式扩展低成本电力资源。三是探索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 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由电网 企业或独立售电公司代理用户采购市场最低价电量,予以优先购电 保障。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商能源部 门、电网企业制定。四是合理制定电采暖输配电价。参加电力市场 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 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 50%执行。
三、完善“煤改气”气价政策
天然气资源有保障,适宜“煤改气”的地区,要通过完善阶梯 价格制度,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运用市场化交易机制等方式,综 合降低清洁供暖用气成本,重点支持农村“煤改气”。
(一)明确“煤改气”门站价格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陆上 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 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二)完善销售价格政策。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 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同时,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可对 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
(三)灵活运用市场化交易机制。鼓励供热企业与上游供气企 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交易平台确定或协商确定购气价格。
四、因地制宜健全供热价格机制
科学合理制定供热价格,协调好不同供暖方式的比价关系,既 让企业有积极性开发清洁供暖项目,也让居民可承受,保障清洁取 暖顺利推进。
(一)完善集中供热价格政策。适宜采取集中供暖的地区,通 过热电联产、大型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地热供暖等 方式集中供暖的,必须按照超低排放要求进行环保改造并达到规定 的排放(回灌)标准后供热。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改造运 行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居民供热价格。采用背压式热电 联产机组供热的,在认真核定成本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热力或 供热价格。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推行两部制热价。大型燃煤锅 炉环保改造、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导致热力生产成本增加较多 的,可以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 政予以补偿。
(二)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区域性集 中清洁供暖,原则上由政府按照供暖实际成本,在考虑合理收益的 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供热价格。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推进市 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由供暖企业按照合理成本加收益 的原则,在居民可承受能力范围内自行确定价格。
(三)加强供热企业成本监审和价格监管。有权限的价格主管 5 部门,根据成本监审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的热力管道输送环节成本监审,剔除不合理成本,逐步推行成本公 开,强化社会监督,合理制定热力输送价格。
五、统筹协调相关支持政策
清洁供暖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行价格支持政策的同时,其他 相关政策要协同推进,形成合力。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2+26”城市为重点,开展北方 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试点城 市推进清洁方式取暖替代散煤燃烧取暖,鼓励地方政府创新机制, 完善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投入,实现试点地区散煤供暖“销 号”,并形成示范带动作用。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
研究出台支持 清洁取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加大对清洁取暖工 作的支持力度,并向重点城市倾斜。落实供暖企业向居民供暖相关 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加大对清洁供暖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通过企业 债、低息贷款等方式解决清洁供暖项目融资问题。鼓励社会资本通 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清洁供暖项目投资建设运 营,多渠道解决项目融资问题,降低融资成本。
(三)扩大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开供暖市场准入,大力支持有 实力、有信誉的民营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不断挖掘具有发展前 景、经济性良好的新型清洁供暖技术。
(四)做好供应保障。电网企业要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加大与 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网改造力度,保障清洁供暖用电稳定。上游供 气企业要及早谋划部署,确保气源充足供应,同时根据居民用气实 际情况重新核定居民用气比例,确保居民气量充足稳定供应。各级 供气企业要切实承担分级储气责任,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进度,保障 冬季用气高峰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北方地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对推进“煤改电”“煤 改气”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本地区具体政策方 案,周密部署,精心实施,为加快推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保障和 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价格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