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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促进 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承担海洋经济体制机制创新、海洋产业集聚、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权益保护等重大任务的区域性海洋功能平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重要部署,为进一步优化海洋经济发展布局,提高海洋产业综合竞争力,探索海洋资源保护开发新途径和海洋综合管理新模式,对示范区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彻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主动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海洋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体制与先行先试促改革、以产业集聚与转型升级促发展、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生态,突出示范区的试验示范作用,将示范区建设成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国家战略安排和区域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总体布局,坚持陆海统筹,科学规划建设示范区。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规划和政策引导,立足各地比较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合理确定示范区发展方向和重点,推动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创新引领,先行先试。充分发挥示范区在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并举,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夯实示范区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和环境基础。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时期,拟在全国设立10—20个示范区。到2020年,示范区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的海洋经济开发格局、引领性强的海洋开发综合创新体系、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海洋产业体系、支撑有力的海洋基础设施保障体系、相对完善的海洋公共服务体系、环境优美的蓝色生态屏障、精简高效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示范区海洋经济增长速度高于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成为我国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发展格局。按照陆海统筹、节约集约、功能清晰、联动发展的要求,科学规划沿海地区、海岛等海洋经济发展,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发展格局。
 
  (二)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优化产业结构,打造海洋经济发展新引擎,促进传统优势海洋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海洋服务业,积极发展海洋经济新业态,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三)强化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安全便捷的要求,加快海洋运输、海堤防灾、渔业港口、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提高海洋经济综合开发保障能力。
 
  (四)完善海洋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提升海洋观测监测、预报应急、灾害风险评估、救助打捞、海上船舶安全保障、海洋基础信息等海洋公共服务能力,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必要支撑。
 
  (五)构建蓝色生态屏障。坚持生态优先、人海和谐,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强化海洋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开展海域、海岛和海岸带生态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的海洋生态保障体系,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创新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围绕海洋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为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三、组织实施
 
  (一)严格设立条件。设立示范区应符合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海洋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符合全国及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选取行政区划清晰明确、海洋经济发展基础较好、海洋产业聚集优势明显、海洋资源保护利用成效显著、战略区位特殊重要的涉海区域。原则上,设在市(含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的示范区,面积不超过150平方公里,所在城市上一年度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不低于12%,海洋产业增加值增速达10%以上;设在园区的示范区,面积不超过50平方公里,上一年度海洋产业增加值占所在园区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不低于30%,海洋产业增加值增速达15%以上。
 
  (二)规范审核程序。省级发展改革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推荐1—2个符合条件的示范区,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报送示范区申报材料和总体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方面,结合各地发展实际,对符合设立原则与条件的示范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示范区名单并复函省级发展改革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函复意见,进一步完善示范区总体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印发实施。
 
  (三)明确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等部门将切实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统筹与指导,在政策制订、项目安排、资金投入、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积极支持示范区建设发展,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保障示范区用海用岛需求,在海域使用权流转、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发挥促进示范区建设发展的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支持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政策,分解落实各项任务,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涉及有关专项支持政策应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重大项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报批。
 
  四、监督考核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对示范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并重点从海洋经济发展(包括海洋产业增加值增速、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指标)、海洋科技创新(包括海洋科技专利数量、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数量、海洋领域科技创新和研发平台数量等指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包括各类海洋功能区域水质达标率、生态环保投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等指标)等方面,指导有关地方开展自我评估和采取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开展中期考核,对于未通过考核的示范区,取消示范资格。
 
  (二)各省发展改革部门、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示范区建设发展情况,分解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方案修编,有关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海 洋 局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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