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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建设备选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建设目标
 
  “十三五”时期,通过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支持一定数量的省市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和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含民族医药科研机构,下同)能力建设,推动中医药服务资源和临床科研有机结合,中医药传承创新条件明显改善、能力显著提升、机制更加健全、成果不断涌现,促进中医药全面振兴发展。
 
  二、建设原则
 
  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建设工程。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中医药领域交流与合作,构建京津冀中医药领域全方位合作新格局,充分发掘长江经济带相关地区特色中医医学流派。
 
  坚持传承创新融合。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坚持中医药原创思维,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方法,推动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推进中医药诊疗水平不断提高,在创新中不断形成新特色、新优势,永葆中医药薪火相传。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探索建立适合中医药特点和临床科研有机结合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不断彰显中医药优势,扩大中医药国内外影响,为群众提供更加满意的中医药服务。
 
  坚持硬件软件并重。把握好基础设施建设和软件环境提升的关系,根据建设目标和要求,同步做好落实重点任务、完善科技平台、培养专业队伍等方面工作,将增加的政府投入有效地转化为高水平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和临床技术。
 
  三、建设内容
 
  中医医院重点加强临床协同研究用房、重点专科用房、中医医疗技术中心、经典病房、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中药制剂能力等方面建设,满足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打造若干中医药继承和自主创新的平台;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加强实验室和研究室建设,提升研究创新能力。具体见附件1、附件2。
 
  四、申报要求
 
  纳入工程备选项目库的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建设条件(土地、规划等条件基本成熟),且地方资金可以落实。已达到或基本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不再列入工程支持建设范围。
 
  (一)中医医院推荐单位基本要求
 
  1、医院床位规模适当,运行良好,管理规范。
 
  (1)为地市级以上三级甲等中医医院。
 
  (2)床位使用率≥90%。
 
  2、医院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
 
  (1)中药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比例≥60%。
 
  (2)开展的中医医疗技术种数≥50种。
 
  (3)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数≥2个。
 
  (4)中医临床疗效确切的单病种数≥10个(每一单病种年门诊量≥3000人次,年出院人数≥200人)。
 
  (5)医院收治患者中疑难危重患者比例大于30%。
 
  (6)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住院病例纯中医治疗比例大于5%。
 
  (7)有较强的中药制剂能力。
 
  3、医院功能完善。
 
  (1)具备较强的临床科研能力。
 
  有科研人员编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实验室≥1个,有规范的中医药科研伦理审查委员会,有专门的临床科研方法学团队或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药新药临床试验基地,近10年承担过国家级中医临床科研项目。
 
  (2)具备较强的人才培养能力。
 
  已经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具有开展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基础。
 
  (二)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推荐单位基本要求
 
  1、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
 
  2、有独立编制并且有专职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科研人员编制数≥200名。
 
  3、科研综合实力在所属省(区、市)处于领先地位,近10年承担过国家级中医药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科研水平居全国前列。
 
  4、具有一批全国知名学术带头人,有明确、稳定研究方向。
 
  5、具备良好的统筹组织、集聚管理与培训指导能力,形成一定的区域性科研协作网络。
 
  (三)“十三五”时期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市级以上民族医医院和省级民族医药科研机构,可由省里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确定作为工程建设备选项目申报单位。
 
  五、申报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工程建设单位申报要求,按照“扶优扶强、传承创新、提质增效”原则,择优遴选本省一定数量的中医医院和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申报纳入工程备选项目库。
 
  (二)每个省份原则上推荐3-5个中医医院作为中医医院传承创新能力建设备选项目推荐单位,优先将符合要求的民族医医院确定为备选项目。
 
  (三)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建设备选项目申报表》或《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备选项目申报表》。
 
  (四)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地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要认真核实项目信息,应在正式上报前通过地方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局于2017年2月14日前,将申报单位汇总表和申报单位填报的《申报表》以联合行文的形式,正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财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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