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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的通知

  一、全面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相应下浮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标准的方式等额降低铁路货物运价。
 
  二、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已投产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计入省级电网输配电有效资产,不再扣减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加价收入。
 
  三、鼓励和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自行或委托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等第三方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电能。
 
  四、上述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配套电力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5〕19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00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26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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