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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日对外发布消息,明确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新举措,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负担。

两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综合抵免法),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两部门在通知中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同时,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税收支持政策,是继前不久出台“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又一税收新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支持,更好为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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