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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发布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计征环境保护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办法明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纳税人同属两个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管理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收机关。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办法指出,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检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的含油量,并使用化学需氧量自动检测仪检测生活污水的化学需氧量。其检测值作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纳税人应当留取钻井泥浆和钻屑的排放样品,按规定定期进行污染物含量检测,其检测值作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纳税人运回陆域处理的海洋工程应税污染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办法要求,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物样品检测校验结果、处理处罚等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异常申报情况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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