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6〕106号)、《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的要求,为规范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加强国土资源技术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及重点工程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
研究,、工程化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的非法人性质技术创新实体,依托国土资源系统研发单位,联合高等院校和企业组建运行。
第三条 依据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
规划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在土地工程技术、地质矿产勘查工程技术、地质灾害防治与环境修复工程技术、国土资源信息化工程技术等领域重点布局建设。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统筹
规划,择优组建,严格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充分发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组织和保障作用,激发研发单位的积极性和创新潜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科技业务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
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评估指标,根据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提出技术创新中心的顶层设计和布局。
(二)组织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论证、验收与运行评估,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三)依托科研基础较好的支撑单位设立技术创新中心办公室,承办和支撑建设论证、验收与运行评估等有关工作事项,开展技术创新中心条件、人才、成果、机制等运行管理综合
研究。
第六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分工负责管理其所属单位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部有关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政策,
研究制定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措施。
(二)审核和指导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与发展
规划,在项目、人才、经费、设备、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审查技术创新中心的重组、整合、撤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年度考核。协助国土资源部开展论证、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制定和实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的激励措施、办法,制定和实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发展
规划。
(二)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
(三)集聚本单位及合作机构的技术创新优势,按照技术成果转化目标,组建技术创新实体,建立协同创新机制,聘任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
第八条 论证、验收和评估等主要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的,由组织单位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由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7-9名同行专家、管理专家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要求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 组建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近5年内有多项先进的国土资源技术成果和专利;有坚实的研发基础和工程化能力,有配套工程技术试验仪器设备、基地和相应的条件保障;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技术服务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近5年内有多项成果转化业绩和案例,有相应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和团队,与产业化各方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及重点工程布局安排,开展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论证工作。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新建论证,适度增补。
第十一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国土资源系统研发单位(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审核并提出论证意见,出具推荐函。《建设方案》随函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综合论证,结合现场考察,形成论证意见。国土资源部公开发布通过论证的技术创新中心名单,并向主管单位反馈论证结果和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依据《建设方案》和论证意见开展建设工作,根据需求与相关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成果转化机制、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配等权益情况。按照建设目标,在二两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再列入部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根据验收意见,组织正式运行的技术创新中心制定未来五年期建设发展
规划,报主管单位批准,作为运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允许依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场动态变化以及技术创新中心运行状况,提出重组、整合等建议,;确有运行困难的,可提出撤消建议,由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主管单位应从建设期开始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意见作为验收、评估的依据。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建设方案、
规划的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协调推动解决重大发展问题。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每3年对进入运行期的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评估。评估主要依据
规划和年度考核意见,对成果转化、绩效情况进行评估,确实达不未达到运行标准的,实施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评估按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评价的要求,采取专家综合评估方式分领域开展。参加评估的技术创新中心需提交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听取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报告、查阅评估总结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依据国土资源部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记名打分并排序,并随机选择20%进行现场检查,查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记录及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经综合评议,形成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分为优秀、良好、未通过评估三类,原则上优秀的比例不超过30%,未通过评估的比例不低于10%。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公开发布通过考核评估的技术创新中心名单。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应对通过考核评估的技术创新中心加大倾斜性支持力度。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部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序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主管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