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广西省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为方向,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改革、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运营安全稳健、供给主体较多、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市场,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成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由组织机构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管理服务主要提供者,成为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及改革试验区全面建设的有力促进者。
二、增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需求
(一)积极新设及引入专业养老保险机构。鼓励和支持在辖区内设立专业养老保险法人机构,积极吸引专业养老保险机构在广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大对专业养老保险管理人才的引入,加强养老保险销售服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政策掌握水平、提升服务能力。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制定扶持专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为专业养老保险机构参与各类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养老、适老保险业务,委托管理养老保障类业务创造有利条件,带动养老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丰富养老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重点推广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积极探索由各级政府
规划组织,商业保险机构提供涵盖多种人身保障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
(三)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养老保障及长期资金投资管理专业优势,成为广西企业(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等管理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机构开发推广多样化的养老保障计划产品。
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支持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一)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投资建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搭建与地方政府及民政、发改等部门的沟通平台,发挥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等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参与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老年人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通过股权、债权、股债结合、基金、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形式,为广西各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建设主体提供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兴建老年宜居社区,按照广西养老服务改革试验区“一核四区”的空间布局,科学合理
规划,提高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的地域针对性、实用性,满足多层次的养老社区服务需求。
(二)利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助力民生经济发展。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各地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三)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委托管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对接各地公立养老服务机构政府购买管理服务项目,通过引入专业化的管理,帮助提高公立养老机构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快推广适应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以地方统保、财政保费补贴引导等方式加快推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的覆盖扩面。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以及老年人照护人员的职业责任保险。
(五)完善老年人综合保障体系。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政府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积极推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试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推动完善商业保险机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
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和创新服务能力,融入养老服务业发展大格局
(一)提升服务质量。制定完善涵盖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在内的人身保险
行业服务指导标准,适时推动出台地方推荐性标准,完善以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人身保险服务评价体系。深入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建设,加快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着力提升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服务环节的服务质量,提升保险消费者消费体验,巩固培育商业品牌和信誉。
(二)创新服务手段。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机构合作,发挥自身在健康管理服务、医疗服务资源整合方面的优势,探索提供与养老、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家庭医生”、“社区照护”、“医疗机构就诊协助”等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开发“互联网+”养老服务项目,利用健康养老服务大数据,开发有针对性的健康养老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医药、康辅器具等健康养老产业生产企业对接,发挥科技保险作用支持健康、养老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对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流通及消费使用环节提供风险保障。出台政府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健康产业创新科技企业广泛投保。
(三)加强服务监管。完善多部门监管合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强化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服务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等行为,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五、完善地方保障支持措施,推动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筹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当地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养老服务业、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具体方案中,加强沟通配合,创新体制机制,协调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支持政策制度。
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在国家政策出台后积极争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明确商业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界限,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参加多种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保障计划。
(三)营造良好环境。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以商业养老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成熟经验。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
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合作,为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