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仓储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粮食仓储设施维护与管理,确保维修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7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52号)、《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2〕47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粮食仓储设施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为保证本市粮食安全,用于粮油仓储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而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坚持“以企业投资运营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财政资金支持原则。项目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二)粮食安全原则。坚持有利于保障粮油储存安全、有利于提高粮油产品质量、有利于保障粮油有效供给、有利于提高粮食
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原则,安排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支持的项目要符合粮食产业发展
规划。
(三)质量效益原则。项目单位要做好维修项目管理,按照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厉行节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维修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原则上支持金额不高于评审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仓库维修改造。包括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一般维修主要是对仓房的局部问题进行简单维修,包括粮仓地面、屋顶、墙体及门窗、地坪等的维修;大修改造主要是对粮食仓房进行防潮防雨、保温隔热的更新改造;功能提升主要是配置先进适用的仓储作业设备(清理、装卸、输送等设备),提升粮情监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功能。
(二)智能化升级。主要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仓储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储粮管理标准化、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应急供应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
(四)中央部门、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中央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项目。
(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联合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维修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为已完成的项目,单个项目决算不低于20万元。
第七条 维修资金用于支持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八条 明确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权责。
(一)市粮食局负责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对申报项目资料完整性及预算编制的合规合理情况进行审核、筛选,整理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将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单位。
(二)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安排粮食仓储设施维修资金,
研究确定、拨付维修资金。
(三)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单位申领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开展审计检查。
(四)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维修资金使用环节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市粮食局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确定本年度维修资金支持方向,并受理项目单位对上一年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向的项目资金申请,收集、整理项目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报项目的正式文件,附件包括申报项目汇总表,各分项目的申报材料等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项目申报单位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能够反映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粮食局资金申请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向市粮食局拨付维修资金。市粮食局在收到维修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储备粮仓储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9〕28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