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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山西省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大力发展先进产能。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依法合规、积极稳妥推进减量重组工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配置、企业主导、政策支持”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方式推进减量重组。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煤矿积极参与减量重组。
 
2.坚持“淘汰落后、发展先进、优化结构”的原则,通过减量重组,切实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先进产能,促进煤炭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
 
3.坚持“整体推进、分类施策、稳妥有序”的原则,结合“十三五”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统筹考虑解决与各类保护区重叠等重组整合遗留问题,整体谋划、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稳妥有序推进减量重组工作。
 
二、目标任务和要求
 
(一)目标任务。
 
1.两年内,60万吨/年以下(不含60万吨/年)煤矿实施减量重组,到期仍未重组的,省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有序纳入去产能规划。力争2020年底前6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部退出。对应参加减量重组、但拒绝参加的煤矿,企业要出具书面意见备查。
 
2.2020年底前单一煤炭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力争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3.鼓励6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参与减量重组,提升单井规模,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二)重组范围。
 
山西省境内合法生产建设的煤矿(符合《煤炭退出产能认定标准》)。其中,列入《山西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计划2018-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参与减量重组的,减量重组后减少的产能原则上不得少于实施方案明确的煤矿关闭退出产能。
 
(三)重组方式。
 
优先鼓励资源相邻煤矿进行减量重组,允许资源不相邻的煤矿进行异地重组。从严把握露天煤矿减量重组,只能以现有的合法露天煤矿为保留煤矿进行重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有关政策要求,并进行可行性论证,重组后煤矿能力不得小于500万吨/年。鼓励300万吨/年以下的煤炭企业进一步进行兼并重组。
 
(四)资源利用。
 
支持保留煤矿统一开发被重组煤矿剩余资源。对于矿与矿之间的夹缝资源、无法新设矿业权的边角资源和已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配置给减量重组保留煤矿。属于异地重组的,重组后资源需分期开发,保留煤矿退出前不得开采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重组煤炭主体企业需做出分期开发承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
 
各市人民政府及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核查减量重组煤矿矿区范围是否与各类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及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等重叠,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
 
(五)保留煤矿能力及服务年限。
 
各市和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有参与减量重组的煤矿,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总量力争不低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的20%;单个减量重组保留煤矿能力应低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且能力档次应符合《煤炭工业矿井(露天)设计规范》有关要求;对于大型煤矿重组中小型煤矿的,核减的产能最大不超过被重组煤矿能力之和;减量重组保留煤矿服务年限与重组前煤矿已服务年限之和原则上不低于20年,重组前煤矿已服务年限可选择服务年限较长的煤矿计算,按原相关证照载明的首次生产时间界定。
 
(六)产能置换。
 
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可作为减量置换的产能指标使用。减量重组保留煤矿继续改造建设的,不再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七)职工安置。
 
减量重组保留煤矿应妥善安置被重组煤矿职工,将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八)资产债务处置。
 
依法合规、妥善处置被重组煤矿资产债务。减量重组保留煤矿要主动承接被重组煤矿的债务,避免各种类型的逃废债行为。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方案编制。
 
各市人民政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按照减量重组工作任务和要求,结合煤矿企业实际,在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市监管(或本集团公司)煤矿减量重组实施方案。煤矿减量重组实施方案包括:总体情况、煤矿减量重组方案和煤炭主体企业兼并重组方案。
 
1.总体情况:本市(或集团公司)减量重组前所属煤矿个数、产能及生产建设分类情况,60万吨/年以下煤矿个数、能力、生产建设等基本情况;参与减量重组煤矿的个数、产能,减量重组后保留、关闭煤矿个数,减量重组核减的产能等情况;未参与减量重组的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年度列入去产能规划情况;减量重组前后煤矿分布图等。
 
2.煤矿减量重组方案:参与减量重组煤矿的性质、产能、井田面积、批准开采煤层、保有资源储量、已服务年限、所在行政区划等;减量重组后保留煤矿、被重组关闭煤矿、减量重组后煤炭主体企业、煤矿能力、开采方式、井田面积、井田范围坐标、保有资源储量、估算服务年限等。对与各类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及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等重叠煤矿的处置意见;异地重组的,重组主体企业明确分期开发时序并做出分期开发承诺;减量重组煤矿职工安置方案和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办法;方案中附所有参与减量重组煤矿的各类有效证照、煤矿股东会决议、煤矿重组协议等。
 
3.300万吨/年以下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情况。
 
(二)方案报批。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完成方案编制后,分别报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煤炭行业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煤炭行业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与地方监管煤矿相互实施减量重组的,煤矿所在市人民政府和集团公司形成一致意见后,分别上报减量重组方案,减量重组方案由减量重组保留煤矿所属主体企业实施。各市煤矿减量重组方案中包括晋能集团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须征得两集团公司同意。
 
煤炭行业办公室会同综合办公室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煤矿减量重组方案进行审查,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煤炭行业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汇总审查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对保留煤矿净增能力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炭行业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联合批复减量重组方案,并报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按照批复文件有序推进。对保留煤矿净增能力120万吨/年及以上的,综合办公室和煤炭行业办公室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履行核准手续。
 
(三)方案实施。
 
1.被重组煤矿关闭。保留煤矿为生产煤矿且不需要改造建设的,减量重组方案批复后,资源相邻的被重组煤矿依法停产停建,其矿井实施关闭;减量重组保留煤矿需改造建设的,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中明确不利用的所有井筒和提升、通风、供电等设备设施、地面生产系统等建(构)筑物,在煤矿开工建设前关闭(拆除)到位。
 
被重组煤矿关闭由企业组织实施,参照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产能退出标准依法进行验收、公告。
 
2.保留煤矿生产建设。减量重组方案批复保留煤矿为生产煤矿,且净增能力不超过一个(含)设计生产能力档次的,可优先申请通过生产能力核定认定产能,核定能力达到减量重组方案批复能力的,办理环保、安全及其他相关手续后,下发能力核定批文并及时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
 
减量重组保留煤矿为建设煤矿或保留煤矿为生产煤矿且净增能力两个及以上设计生产能力档次的,需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及时完善地质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等相关手续,建成后按程序组织验收、申领证照和生产能力公告。
 
属于异地重组的,在保留煤矿退出前,可根据煤矿开发接续的实际需要,提前办理被重组煤矿生产建设相关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煤矿减量重组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省属煤炭集团公司对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减量重组工作总负责,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面负责煤矿减量重组工作的推进和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
 
进一步明确省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推进煤矿减量重组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责,协同推进。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采矿登记等工作;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减量重组煤矿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重叠复核等相关工作;省煤炭厅负责减量重组保留煤矿规模、服务年限的确认、汇总协调等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能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三)简化审批流程。
 
煤矿减量重组方案批复后,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在证照换发、改造建设手续办理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积极推动煤矿减量重组工作。
 
(四)加强安全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减量重组建设、生产、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各煤炭主体企业要全面负责所属减量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真正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稳定。
 
(五)加大政策支持。
 
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参与企业重组,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融资服务。进一步落实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六)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强化考核,将减量重组方案批复情况、实施进展情况、资源分期开发等情况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七)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减量重组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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