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一、全面开展评估工作
各银
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成立领导小组,层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保组织到位、推进到位、落实到位。要全面评估2017年已开展的“三三四十”、信用风险专项排查、“两会一层”风控责任落实等专项治理工作,对照2018年整治银
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梳理本机构、本部门、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各银
行业金融机构重点评估自查是否全面深入、问题是否真实准确、整改是否及时彻底、问责是否严格到位、发现的风险是否有效化解、制度短板是否得到弥补、制度执行力是否得到加强以及当前仍存在哪些突出问题等。各级监管机构重点评估是否存在检查不深不透、应查未查、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应罚未罚及处罚偏松偏软等问题和下一步监管重点,形成“整改-评估-整改”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坚持即查即改。各银
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整治银
行业市场乱象作为一项常态化的重点工作,与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合规文化建设等相结合,同
研究、同部署、同落实。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整治乱象转化为内控管理自觉行为,边排查边整改,边问责边教育,边规范边提升,真正敬畏规则、合规经营。
(二)开展现场检查。各级监管机构要把整治银
行业市场乱象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找准重点机构、重点风险和重点业务,统筹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和比例,有的放矢,精准发力。要注重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采取“双随机”方式,切实提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督促指导。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和各银监局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本条线、本地区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的督促指导,原则上全年不少于2次。对督导发现存在不重视、行动慢、落实差、甚至搞形式主义等情况,要严肃通报、追责问责。银监会将于2018年下半年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总结交流经验,及时纠正解决方案不细、情况不清、乱象较多、案件多发频发、处罚偏松偏软等问题。
三、切实规范各类报告
(一)评估报告
1.报告路径和时间要求
各银
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在汇总分支机构评估情况基础上,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其中,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全国性银
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法规部;各地方法人机构报送至属地银监局。
各银监局要汇总辖内机构情况和自我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辖内汇总评估报告报送至现场检查局,同时抄送审慎局和法规部,并按机构类别汇总相关报告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
各机构监管部要按机构类别汇总本条线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分管会领导,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法规部。
2.报告内容。报告应简要概括,突出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017年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情况,包括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处置和风险化解情况、整改和问责情况、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风险隐患;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二)工作报告
1.报告路径和时间要求
各银
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别于2018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及附表,报告路径同上。
各银监局应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并督促指导辖内机构开展整治工作,分别于2018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附表及1—2个典型案例,报告路径同上。
各机构监管部应扎实开展督导督查,并汇总本条线机构工作情况,分别于2018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报送阶段性报告和年度报告及附表。
现场检查局应于2018年7月10日前和2019年1月10日前分别完成汇总并上报。
2.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的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计划和意见建议等。
整治工作期间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重大问题,各银
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及时报告。
四、依法严肃处罚问责
各银
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问题台账,逐一落实整改,明确时限、责任到人,并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进行问责。各级监管机构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予以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问题、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要依法处罚问题机构和责任人。各级监管机构要严肃各项纪律,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要求,自觉遵守各项制度规定,依法廉洁开展工作,规范监管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