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业园建设发展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省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省产业园提质增效,深化区域产业共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产业园包括经省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经省批准享受省产业转移支持政策的园区(含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发展区域)。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省产业园建设发展绩效评价工作组(以下简称省评价组),按照《省产业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省产业园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开展评价。
第四条 省产业园建设发展绩效评价指标分为评价性指标和参考性指标两类。
评价性指标是衡量园区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的主要依据。省产业园应每年针对评价性指标制订绩效目标,经所在地市政府审定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每月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目标完成进度;每年绩效自评时上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参考性指标是衡量园区建设发展绩效的重要参考。省产业园应在每年绩效自评时统计上报参考性指标完成情况。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可结合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对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完善,或将部分参考性指标调整为评价性指标。
第五条 评价程序:
(一)自查自评。省产业园所在地市政府每年初组织本市辖区内的省产业园开展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自评,自评情况于3月底前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核查评价。省评价组对各地市政府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核查,确认指标数据。
(三)审核公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经省评价组确认的指标数据形成年度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并向全省公布。
第六条 省评价组在省政府审定公布年度评价结果后,应将省产业园绩效评价情况及存在问题反馈园区所在地市政府主要领导,督促当地进行整改。园区所在地市政府应及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七条 省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新落地投资亿元以上企业数、新落地投资10亿元以上企业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税收总额增速等指标中3项及以上排名居同类园区(按照示范产业园和其他产业园分别排名)前50%的园区给予资金和专项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奖励资金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每年9000万元;专项用地指标奖励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落实。
第八条 省产业园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分别由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监管,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管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环境保护水平低下或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结果不达标的园区取消其奖励资格,具体名单由省环境保护厅在年度监管情况报告中明确。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产业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性指标
(一)产业项目。(由省统计局,园区管理机构、园区所在地市统计部门提供)
1.新落地企业数及立项投资总额(家;亿元)
2.新落地投资亿元以上企业数,其中投资10亿元以上企业数(家)
3.新投产工业企业数(家)
4.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家)
(二)固定资产投资。(由园区管理机构、园区所在地市统计部门提供)
5.固定资产投资(亿元)
6.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亿元)
(三)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由省统计局提供)
7.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亿元)
8.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
(四)税收(全口径)。(由园区所在地市税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提供)
9.税收总额(亿元)
10.税收总额增速(%)
二、参考性指标(由园区管理机构,园区所在地市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1.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
2.主导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及占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亿元;%)
3.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及累计数(家)
4.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
5.投产企业单位面积土地税收额(万元/亩)
6.当年新增就业人数及累计数(人)
7.“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速(亿元;%)
8.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及增速(亿元;%)
9.规模以上制造业增加值及增速(亿元;%)
10.当年新签约企业数及协议投资额(个;亿元)
11.当年新注册企业数及累计数(家)
12.当年完成基础配套设施投入及累计数(亿元)
1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所在县区比重(%)
14.规模以上制造业增加值占所在县区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