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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落实水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调动各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性,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地表水水质改善情况的跨区横向补偿,并作为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月度评价依据。
 
  第三条  按照水环境损害补偿的原则,依据市环保局发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月度评价及排名结果,对各区人民政府实施财政奖补或扣减财力措施,并在媒体公布奖惩结果。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扣减相关区的财力中等额调度,原则上市财政不额外安排资金。
 
  第四条  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月度评价。首先对本市各行政区的综合污染指数、同比变化率、出入境浓度比值三项指标分别进行评价、排名。然后将各区三项排名的位次数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区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如遇三项排名位次数值相加得分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根据综合污染指数、同比变化率、出入境浓度比值数值确定排名先后,数值小的排名靠前。
 
  第五条  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位于第8位和第9位的区,不予经济奖惩;排名第7位的区,奖补20万元,排名每靠前一位,奖补资金增加20万元;排名第10位的区,扣减当年财力20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减当年财力20万元。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月度评价及排名,同时函告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将上一年度各区资金奖惩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并由市财政局按照审定结果与各区办理资金结算。各区按相关规定使用或上缴奖惩资金,并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统筹用于本区水污染治理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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