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开展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一、排查整治对象
严格对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五协会发布的《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在前期历次排查基础上,重点对全市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金属制品业企业,特别是铸造、铁合金冶炼等存在“地条钢”生产、销售、使用可能的企业进行全覆盖、无死角的大排查大整治,彻底清除“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隐患。
二、重点关注领域
假借铸造名义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铸造企业;假借特钢名义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特钢企业;已取缔“地条钢”产能的企业;废钢资源丰富、需求旺盛或者钢材加工企业集聚的区域;地处偏僻、监管难度大的区域;大型变压器、自备电站周边地区;历史上没有“地条钢”产能、监管经验和能力不足的地区。
三、主要工作安排
(一)各区、工业集团组织开展排查工作(1月22日-3月10日)
各区人民政府、工业集团要在历次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综合企业主营业务、工艺装备、废钢用量、电力容量和用电量、经营管理状况等情况,对照《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标准,开展彻底的、不留死角的拉网式“精细化”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形成新的“三表一书”,即:三级联签表、中(工)频炉使用企业汇总表、重点监控区域和企业目录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订的承诺书,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确保做到表外中(工)频炉企业“清零”,辖区内不存在“地条钢”隐患情况。
(二)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1月22日-3月10日)
由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建委、各区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对钢材市场、建筑工地钢材的专项执法,对伪劣钢材产品进行追查,查清源头、查清流向、查清企业、查清人员、查清数量,保证全部案件清查到底,属于异地管辖的,按规定程序进行移交、转办,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推动建立不定期、常态化“地条钢”专项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流通、使用领域的监管工作。
(三)探索建立废钢流向监管机制(1月22日-3月10日)
由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各区领导小组,进一步探索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的有效措施,督促相关经营者做好涉及废钢销售的凭证管理,逐步推动建立废钢流向信息的定期采集机制。
(四)开展督查检查工作(3月中旬)
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工业集团要将此次清理整顿情况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3月1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我办。市协调小组将根据工作长效机制确立的定期督查制度,于3月中旬对各区人民政府、工业集团开展的大排查大整治情况进行督查,请做好工作留痕、梳理汇总以及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取缔“地条钢”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经过一年来的集中整治,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的“地条钢”产能得到了有效取缔,但近期个别地区出现了顶风新上“地条钢”加工点的事件,我市也经举报查处了一起“地条钢”违法违规案件,反映出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办法,坚决杜绝“地条钢”死灰复燃。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和街镇(园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压实部门责任和属地责任,创新思路方法,主动排查取缔,从严抓好“地条钢”各项管理工作。对此次大排查大整治中发现的“地条钢”生产、销售、使用企业,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工业集团要严肃核查,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对瞒而不报、查处不及时不坚决的,严厉追究有关方面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
(三)完善措施保障。进一步强化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APP的实时监控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和联动响应机制,注重发挥公众监督实效。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警醒、震慑违法违规企业。同时,注重做好专家咨询服务等相关必要经费保障,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任务有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