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业政策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海洋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是加用。“十三五”时期是我国海洋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海洋金融领域示快建设海洋强国的物质基础,在拓展发展空间、建设生态文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范引领作用,对发展海洋产业、开发与保护海洋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农发行沿海各分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将海洋经济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拓宽服务领域、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依托,切实加强战略合作,共同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助力海洋强国建设。
二、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发展海洋经济”的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引,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政策导向、优势互补、分业施策、务实创新”的原则,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国家海洋局组织协调优势和农发行融资融智优势,围绕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着力提供突破海洋经济发展瓶颈的一揽子农业政策性金融解决方案,打造海洋经济发展新空间和新动能。
(二)工作目标
构建农业政策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海洋领域投融资体制机制和模式创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培育一批战略性客户,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一批示范园区,开展一批创新试点,推动海洋经济发展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三五”期间,力争向海洋经济领域提供约1000亿元人民币的意向性融资支持。
三、重点支持领域
农业政策性金融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
规划纲要》及《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
规划》,围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海洋产业转型升级、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聚焦重点领域和龙头客户,支持现代海洋渔业、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服务业及公共服务体系、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和涉海基础设施建设。
(一)海洋渔业现代化发展
支持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远洋渔业资源探捕开发与利用,海洋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境外远洋渔业大型生产加工基地和服务保障平台建设,海洋渔业育种提升工程,渔港等渔业综合服务基地建设,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及仓储、运输等冷链物流与配送设施建设,多元化休闲渔业建设,海洋渔业小镇与渔港经济区融合发展等。
(二)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
支持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海洋功能性食品研发,现代海洋药物、饲料用酶等海洋特色酶制剂、绿色农用制品(含高效生物肥料)等的研制与生产,海洋可再生能源工程化应用和海岛可再生能源开发,海水利用在沿海缺水城市、海岛、产业园区的规模化应用,涉农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自主研发和总装建造及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环保型海洋工程材料研制和生产等。
(三)海洋服务业及公共服务体系拓展提升
支持海洋交通运输发展、海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海洋生态旅游发展、海洋休闲旅游小镇建设,海洋旅游信息等海洋信息服务建设,海洋文化遗产保护和海洋文化品牌建设,海洋高新技术研发、试验和成果转化,海洋渔船安全监控等海洋安全生产服务、海上搜救、海洋观测监测等海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海洋经济绿色发展
支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养护和修复,海洋环境整治、岸线整治修复、“蓝色海湾”、“生态岛礁”、“南红北柳”等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海岛、海岸线保护性开发,海洋领域节能减排与低碳发展等。
(五)涉海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沿海村镇(含海岛)道路、供电、供水、通信、排水、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海水综合利用管网建设,海洋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积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一)完善利率定价机制,优化贷款期限设定
农发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涉海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差别化定价机制。针对涉海项目周期和风险特征,根据项目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
规划纲要》、全国和地方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
规划的海洋领域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支持领域,在财务可持续及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给予利率优惠,并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二)积极开展海洋贷款模式创新,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根据海洋类贷款特点,发展以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产品仓单等为抵质押担保的海洋特色贷款产品,建设完善海洋产权流转、评估、交易体系。充分利用财政贴息奖补政策,探索政策性金融资金与财政资金合力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新路径。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建立海洋产业引导基金,开展投贷联动支持涉海企业。建设海洋经济示范区,对处于产业集群中的涉海企业,积极试点统贷统还等融资服务模式。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转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涉海企业和涉海项目融资渠道。推动农发行与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等机构开展合作,为渔民贷款提供便利。鼓励沿海地方政府积极开展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推动建立海洋产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发展海洋领域政府性融资担保,建立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三)加强海洋投融资公共服务,建设综合服务平台
加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国家海洋局联合农发行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
行业交流、咨询对接、成果转化的综合服务,建立项目数据库,农发行积极采选入库并获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鼓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共同组织涉海项目与政策、金融产品与服务双向推介会,加强宣传和引导,提升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与效率。
五、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项目储备
国家海洋局统筹考虑现代海洋渔业、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服务业及公共服务体系、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和涉海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根据重点支持领域,组织地方海洋厅(局)做好项目储备。各地海洋厅(局)指导各市县(区)编制年度海洋经济项目计划(含公益性、基础性、竞争性等各类涉海项目),明确项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将项目计划报国家海洋局。各地农发行要主动与当地海洋厅(局)沟通,参与本地海洋经济发展
规划制定,根据发展方向和合作领域,做好项目对接。
(二)开展项目筛选
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农发行要加强合作,依托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对农发行有意向的储备项目积极从海洋产业发展、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防灾减灾等方面提供前期引导。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考虑项目可行性、融资需求、前期工作进展等因素,与省级农发行共同
研究筛选,提出农业政策性贷款项目,并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推荐到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与农发行联合组织相关部委、科研院所的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成熟、优质项目,建立“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海洋经济重点项目库”。
(三)项目贷款落地
对于纳入“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海洋经济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农发行总行将项目推荐给有关分行。沿海各分行要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主动与项目实施方对接,做好融资融智等各项金融服务,按照内部程序加快项目评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并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海洋部门和项目方反馈贷款推进情况。农发行总行会同国家海洋局联合相关分行及各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调研、政策指导等方式,共同推进项目贷款落地。
六、强化工作保障机制
(一)组织协调机制
国家海洋局和农发行要将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双方成立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沿海各分行应尽快完善战略合作机制,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工作责任到人。
(二)沟通交流机制
双方具体实施部门建立重大融资项目联合评估机制和定期联络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信息交流、数据共享和业务培训。国家海洋局通过简报、工作动态等方式交流海洋领域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进展情况,促进地方特色做法和经验的交流。农发行定期向沿海各分行下达工作阶段性计划与目标,保证沿海各分行在项目推动中及时获得海洋领域的支持政策,推动项目贷款尽快落地。
(三)财政与融资配套机制
双方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推动完善涉海财政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政策,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制定并定期完善《海洋产业发展投融资目录》,引导信贷支持方向。
(四)工作监督和考核机制
国家海洋局、农发行建立局行及地方层面的工作监督与考核机制,着重对列入“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海洋经济重点项目库”的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行名单制管理,明晰责任,强化执行,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海洋厅(局)、各分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与联系人,加强沟通协调。相关工作机制建立情况请于2月28日前报送至国家海洋局和农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