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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四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76号),为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建设取得更大实效,我部会同有关部委联合组织开展了第四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在有关部委、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的1226个项目中,确定北京市新机场北线高速公路(北京段)PPP项目等396个项目作为第四批PPP示范项目(详见附件),涉及投资额7588亿元。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示范项目的对口联系和跟踪指导机制,监督指导项目实施机构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尚未签约的示范项目,应按照《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等有关规定,完善项目相关材料,确保规范运作。鼓励已签约示范项目进一步优化项目运作机制,切实保障项目长期稳定运行。中央财政对规范运作的示范项目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请已签约示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要求,及时做好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工商业联合会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示范项目与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民营企业进行合作对接。尚未签约的项目应坚持公开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合作。中央财政将在安排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时对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并加强案例宣传、经验分享和模式推广,进一步发挥示范项目对民营企业参与的引导带动作用。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审批、采购、融资、建设、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直接按项目打包成片供应土地,不得直接依据PPP项目合作协议向社会资本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履行规划立项、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审批手续,未能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资本采购,未按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及债权融资,未严格执行绩效考核机制或绩效考核多次不达标的项目,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等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示范项目信息和咨询服务信息公开。财政部将适时公布第四批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及评审专家名单。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影响示范项目评审结果的,以及未及时充分公开项目信息或项目实施情况与申报材料严重不符的,一经查实,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并将相关咨询机构或评审专家从咨询机构库或专家库中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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