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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粤环〔2015〕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三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下列纸质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的电子材料予以审核(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建设单位负责):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报告书10份,报告表4份),并附电子版光盘1份;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档案管理要求和格式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公布。
 
第五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视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程序;需进行技术评估的,告知建设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依法不属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六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其政府公众网(http://www.gzepb.gov.cn,下同)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公示期为十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查
 
第七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意见的文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第九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后,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范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实行经办、审核、签发三级审批制度。其中,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委员会制度,实行集体审议。
 
第十条 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后,可以通过举行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专家、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对公众反馈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召集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进行专题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在其政府公众网公示拟审批意见,公示期为五日,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批准
 
第十二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告知建设单位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后,在其政府公众网公告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后,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建设单位要求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后,依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其政府公众网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限
 
第十七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自收到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需进行技术评估或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原则上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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