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河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美丽河南为总目标,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总任务,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国家《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加快湿地修复,提升湿地功能,规范湿地利用行为,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河南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对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黄河河务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942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生态功能明显增强,湿地生物多样性持续稳定,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全面提升。
 
二、实行湿地保护责任目标管理制
 
(四)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将全省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省辖市、县(市、区)。科学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全省实行占用湿地清单式管理,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五)落实湿地生态功能提升要求。落实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
 
(六)建立完善湿地保护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落实奖惩措施。
 
三、建立湿地分级保护管理体系
 
(七)建立湿地分级保护管理制度。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建立湿地分级管理制度。省级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一般湿地名录由省辖市、县(市、区)林业部门发布。
 
(八)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
 
(九)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各级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导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每县(市、区)至少建立一处省级以上湿地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对一般湿地要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夯实保护管理基础。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湿地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四、建立健全湿地用途监督管理制度
 
(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制度。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科学确定各类湿地功能,严格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因重大工程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编制相关规划以及工程建设中,要切实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减轻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的影响。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定湿地相关资源利用强度和时限,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沙、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旅游等活动的监管,防止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恢复或新建湿地,要符合湿地保护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或生态的材料和工艺,避免过度建设,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建设涉及湿地的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工程要兼顾湿地保护需要,最大限度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十二)严厉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建立湿地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的打击。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方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健全湿地监测评价制度
 
(十三)分级确定湿地监测评价主体。省级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监测评价技术规程与标准,组织开展退化湿地评估和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为10年。省辖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湿地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十四)加强湿地监测网络建设。省级林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一般湿地监测网络建设。由省辖市、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湿地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全省重要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黄河河务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
 
(十五)规范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省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省级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信息,省辖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信息。实行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对生态风险和破坏活动进行预警。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六、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六)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十七)多渠道增加湿地面积。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重点结合滩区移民搬迁、百城提质、水系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扩大湿地面积。
 
(十八)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十九)建立完善湿地生态补水和用水制度。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解决“湿地不湿”的问题。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用水和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须统筹安排重要湿地生态用水,满足最小生态需求。
 
(二十)建立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制度。依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
 
七、落实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结合河长制工作要求,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黄河河务等部门要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完成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
 
(二十二)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黄河河务、教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湿地保护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推进法制建设。进一步贯彻实施《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并结合实际推动制定完善湿地保护与修复的地方性法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要结合实际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湿地管理。
 
(二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开展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研究开展退耕还湿试点,提高湿地保护修复水平。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创新湿地保护投融资机制,通过财政贴息、政策性贷款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等保护地的建设和运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二十五)加强科技支撑。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重点加强河湖湿地修复、河湖湿地演变、水污染防治、水鸟栖息地生境改善等研究。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设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咨询委员会,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二十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方案和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工作推进和任务落实,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群众监督。省林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湿地保护修复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十七)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使他们树立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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