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河北塞罕坝林场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
研究河北塞罕坝林场建设和解决有关问题措施的会议纪要要求,经
研究,确定在河北省雄安新区白洋淀上游、内蒙古自治区浑善达克沙地、青海省湟水流域开展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关键地区,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
规划,合理布局,以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为载体,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造林、营林、管护,探索形成推进新时期大规模国土绿化的成功经验。
二、试点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提供政策支持,以市场为导向,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的良好政策环境。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以改革促进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综合运用政策工具,积极探索规模化林场多元发展,创新森林资源管理、投融资体制机制,扩大改革受益面,形成结构多元、规范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管理机制。
合理布局、统筹推进。充分考虑降水、土地等自然环境条件,顺应自然、尊重规律,科学确定规模化林场空间布局。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理念,将培育森林作为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的中心任务,协调处理好森林生态系统和其他生态系统的关系、新建规模化林场和现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的关系,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绿色发展,惠民富民。通过规模化林场建设,增加生态护林员岗位,适度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等绿色产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实现荒山荒地增绿,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三、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与规模化林场建设期一致,为2018~2025年。
四、试点内容
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落实人工商品林处置权、吸引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经营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吸引各方面力量参与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工作。
(一)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创新试点。放活对人工商品林采伐和运输的管理,进一步简化采伐审批手续,改进采伐作业监管方式,规范木材运输检查执法行为,赋予新建规模化林场对商品林最大的经营自主权。对于长周期、大径级、珍贵树种商品林,鼓励林木所有权进入流通领域,通过转让、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将长期收益短期化,有效盘活林木资源资产,实现增值变现,保证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二)投融资机制创新试点。按照国家扶持、市场运作、金融支持、多方参与的原则,鼓励利用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抵押、担保、入股,通过PPP、混合所有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拓宽新建规模化林场投融资渠道。
(三)建设经营管理体制创新试点。结合当地实际,畅通企业参与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的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场外合作造林和森林保育经营。探索股份制、合作经营等建设管理模式,组建多方参与的规模化林场建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造林、营林、管护等任务,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管理森林资源。
五、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商解决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试点省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完善试点方案,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试点工作各项任务。
(二)加强检查评估。试点省区有关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按照试点实施的计划进度,开展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对于实施中需要突破的政策和规定,要充分论证,积极探索,稳妥操作。对于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深入
分析,做好预案,积极化解。对于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要及时总结,组织交流,加以推广。
(三)加大支持力度。试点省区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资金统筹,进一步加大对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注意防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试点平稳推进,取得实效。国家有关部门将在安排现有渠道资金时,统筹考虑试点因素,对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予以支持。
请试点省区有关部门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取得的成效与经验等,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