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一、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范围
(一)列入国务院或我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
规划,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二)投资限额以上,即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5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中符合经批准的
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
规划以及
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改为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本次下放后,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以及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地方审批。
二、同步加强监管与服务
(一)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同时,我委将会同水利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发展建设
规划、专项建设方案、年度工作指导意见等的编制工作,加快健全完善
规划体系,充分发挥
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提高
规划的可行性和约束力,为项目审查审批提供依据,促进项目科学有序建设。
(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充分发挥有关地方、
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优势和作用,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创新监管手段和方法,通过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随机抽查、现场核查、事后惩戒、责任追究等方式,强化项目审批和实施事中事后协同监管。
(三)对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事项,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过程服务,引导各地严格项目建设标准和资金落实真实性审核,合理把握项目审批建设规模、节奏和时序,严控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相关职能部门将统筹推进改革,加强横向衔接,合理确定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层级。
三、落实项目审批和资金落实主体责任
(一)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工作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批谁落实投资的要求,完善制度办法,加强能力建设,规范审批行为,加强
行业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切实接住管好,不得再层层下放。要坚持安全第一,从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的高度,科学
规划、统筹安排,严守质量和安全标准,确保水利基础设施造福人民,确保相关工作平稳过渡和水利建设项目有序推进。
(二)对工程
规划依据不足,建设条件、移民占地、用水指标、生态环境影响、省际协调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建设需求不充分、建设代价高、资金不落实、大幅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存在重大制约因素和较大风险隐患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建设。
(三)对下放后由地方审批、符合中央投资补助政策的部分项目,我委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要求,区分轻重缓急,按照现有投资补助标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必要时将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