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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贺斯格乌拉矿区南露天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

  一、为推进蒙东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实施煤炭产能减量置换,建设贺斯格乌拉南露天煤矿项目。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境内。
 
  三、贺斯格乌拉南露天煤矿建设规模1500万吨/年,配套建设煤炭分选系统。工业场地位于采掘场西侧地表境界外。剥离采用单斗—卡车工艺,采煤采用单斗—卡车+半移动式破碎站—带式输送机半连续工艺。选煤采用分级筛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色尔吉110千伏变电站和芒哈图110千伏变电站。
 
  四、项目总投资42.01亿元。其中,资本金12.61亿元,占总投资的30%,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29.40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疏干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边坡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措施,保证煤矿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贺斯格乌拉南露天矿1500万吨/年采选工程项目选址的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贺斯格乌拉南露天矿1500万吨/年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项目按1500万吨/年进行煤矿产能登记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移交生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规模。
 
  十三、本项目属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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