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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饲料加工企业和大豆加工企业补贴申报及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

  一、补贴对象
 
  (一)饲料企业。省内生产经营正常、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2016年实际饲料产量5万吨以上、就地采购、自建仓储设施、履行统计报送义务、在产的配合饲料企业。
 
  (二)大豆加工企业。省内生产经营正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处理大豆能力5000吨以上、就地采购省内生产的大豆、自建仓储设施、在产的食品及副食酿造大豆加工企业。
 
  二、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本着“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原则,于2018年3月5日前向所在地粮食部门提出补贴资格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饲料企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2016年税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饲料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书、承诺书。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县、市粮食部门各一份。
 
  2.大豆加工企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年处理大豆能力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大豆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书、承诺书。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县、市粮食部门各一份。
 
  三、资质审核
 
  1.县级粮食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逐户深入企业,对各项资格条件进行实地核实,对企业生产许可证明、年加工大豆能力、饲料企业2016年实际产量(税务报表为重要依据)、增值税纳税额度、产品类型及比例、统计报表、会计账、统计台账、开工生产条件等重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3月7日前将审核结果形成正式文件,连同《饲料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汇总表》和《大豆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汇总表》上报市级粮食部门。对饲料加工企业的资质审核要会同当地饲料行业管理部门进行。
 
  2.市级粮食部门复核后,3月9日前将复核结果形成正式文件,连同《饲料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汇总表》(含电子版)和《大豆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汇总表》(含电子版)上报省粮食局。
 
  3.省粮食局将聘请中介机构对市县报送的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最终确认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
 
  4.各级粮食部门要将本级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四、有关要求
 
  1.申报企业为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配合审核工作。如有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审核工作、干预审核结果的行为,将给予取消补贴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等处罚。
 
  2.各级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饲料加工企业和大豆加工企业资质审核工作,按照县级粮食部门审核、市级粮食部门复核、省级粮食部门确定的原则,认真组织申报审核。县级粮食部门为资质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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