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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三条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核定计算。
 
  第四条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类型,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
 
  (一)禽畜养殖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数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规模化禽畜养殖划分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二)小型企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小型企业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小型企业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计算:
 
  应纳税额(餐饮业)=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其他服务业)=特征指标数量(台、张、支等)×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四)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五)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纳税人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餐饮业燃烧燃煤产生废气,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六)施工排放扬尘
 
  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第五条污水排放系数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规定为0.7~0.9区间值的,暂按低值0.7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
 
  第六条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可以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调整。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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