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年度考核
每年组织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其中,我局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区市局”)进行年度考核,委托各省区市局对本辖区内的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由我局以一定方式公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复核的重要依据。
各省区市局年度考核结果将与有关企业工作支持政策挂钩。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省区市局,将被确定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予以通报表扬,并将下一年度该地区示范企业推荐名额从本辖区优势企业数量的10%增加至15%;排名第一至五的省级局和排名第一的计划单列市局,下一年度该地区示范企业推荐名额从本辖区优势企业的10%增加至20%。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对象
1.各省区市局。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 需要三年复核的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年度考核工作可与复核工作合并同时进行。
(二) 考核内容
1.各省区市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培育数量(20分)、经费投入(20分)、政策出台(20分)、培育工作措施及成效(20分)、省级企业培育工作及省辖市企业培育工作情况(20分)等方面情况,满分100分。
2.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110分)、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出台(20分)及其落实情况(20分),满分150分。其中,100分以上为优秀,70—10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三)工作程序
1.各省区市局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并向我局备案。各省区市局组织本辖区内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在线填报信息材料;组织专家对企业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报送我局备案。考核结果按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两个序列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同一等次内须排序。
2.各省区市局向国家局报送考核材料。各省区市局总结梳理本地区2017年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2018年培育工作计划,与考核信息表一并报送我局。
3.各省区市局组织推荐先进个人。各省区市局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中,按照名额要求推荐先进个人。从本局负责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中,按照名额要求推荐先进个人。
4.公布考核评优结果。对各省区市局的培育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年度考核评审。年度考核结果将以一定方式在系统内公布。同时确定2017年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予以通报表扬。
(四)先进集体和个人名额分配
1.先进集体。省级局16个,计划单列市局2个。
2.先进个人。先进个人包括省区市局人员、企业人员2个序列(推荐名额见附件)。其中,省区市局先进个人为各省区市局负责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企业先进个人须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中产生。
(五)考核及推荐材料
1.省区市局考核材料。包括《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工作考核表》(在线填报,填报完成导出文件加盖公章),本地区2017年工作总结和2018年工作计划。
2.企业考核材料。包括《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年度考核信息统计表》(在线填报),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在线报国家局备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进展等。
3.先进个人推荐材料。《2017年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在线填报)。
二、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复核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满三年,由所在省区市局对其进行复核评审。通过复核评审的,报送我局核验。符合条件的,确定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复核对象
2015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名单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管理系统查询)。
(二)复核内容
1.示范企业。对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通过示范企业复核。
2.优势企业。对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通过优势企业复核。
(三)工作程序
1.省区市局组织复核评审。各省区市局组织本辖区内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在线填报信息材料;组织专家对企业建设工作进行复核评审;将复核评审情况和结果按期报送我局。
2.确认名单。我局对企业复核材料及省区市局评审情况进行核验。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
(四)复核材料
1.省区市局复核材料。包括省区市局对企业的复核评审情况(加盖公章)。
2.企业复核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复核书》(在线填报)及示范企业建设期内工作总结及未来三年工作计划;《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复核书》(在线填报)及优势企业建设期工作总结及未来三年工作计划。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组织申报
(一) 申报条件
示范企业: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为国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企业。
优势企业培育期满后拟申报示范企业的,须通过所在省区市局的复核评审。对于上一年度工作考核为优秀的优势企业,可在培育期内被推荐为示范企业。
优势企业: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
(二)推荐名额
示范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优势企业无推荐名额限制。
(三)工作程序和申报材料
请各省区市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工作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请将以上年度考核、三年复核材料(5月15日前)和优势示范企业申报材料(5月31日前)以电子件形式(PDF格式)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管理系统”报送;需各省区市局加盖公章的材料,请报送扫描件(PDF格式)。
请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指导本辖区内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持续做好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逾期未报送材料的优势示范企业,视为退出优势示范企业工作序列,优势示范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逾期未报送材料的省区市局不得参与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