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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工作的通知

  一、抓紧出台实施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部署,部分市州已出台《实施意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但截至目前,海南州尚未出台《实施意见》,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尚未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影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省的贯彻落实和推进。为此,请未完成相关工作的地区,于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意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同时加大对所辖区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加快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工作机制。请各市州将本地区《实施意见》和州政府《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的复函》于2018年1月10日前报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二、建立内部审查机制
 
  请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于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责任、规范审查流程,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成为相关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必备程序,纳入制度化管理。各单位内部审查机制的相关文件请于2018年1月10日前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市(州)和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本地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推进落实,对2017年年底前未按要求出台实施意见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地区以及未按要求建立内部审查机制的成员单位,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请省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督查。
 
  2.建立定期报送制度。请各市(州)、各成员单位严格对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审查文件目录清单、审查工作情况、文字资料实行季度报送制度,请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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