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仓储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一、扩大统计范围
根据从事仓储业务的企业主体变化,扩大仓储业统计范围及对象,将城乡配送企业、兼营或自营仓储配送业务的商贸流通企业纳入统计范围。仓储业统计报表填报对象为“主要从事仓储、配送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含商贸流通企业投资的法人企业)与兼营或自营仓储配送业务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完善统计指标
根据企业跨界经营和业务创新情况,增加配送车辆、网点与业务、标准托盘的租赁与使用、商贸流通企业物流指标等,删除从业人数、职工学历、持证上岗人数、净资产收益率、货场面积、干线运输量等指标。同时修改完善相关指标解释。
三、调整样本结构
根据仓储业结构变化以及各地开展城市共同配送、物流标准化工作情况,重新核定各地典型企业数量。参与城市共同配送、物流标准化试点的企业应积极承担仓储业统计工作,做好相关数据指标报送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仓储业统计工作,将仓储业统计作为检验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成果的工作抓手,紧密结合已开展的城市共同配送和物流标准化试点,做好典型企业调整优化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二)加强数据报送。各地要认真筛选典型企业名单,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调整后的典型企业名录通过国内贸易统计监测平台报送商务部;于3月31日前组织典型企业全面、准确填报数据。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将商贸物流工作与仓储业统计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业务工作与统计工作并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
行业协会和
研究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统计业务培训,形成有价值高质量的统计
分析成果。
流通发展司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