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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
 
  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为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必须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有利于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丰富业务范围、拓展服务功能,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实现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和生态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利于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小农户的生产组织和服务带动作用,强化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引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实现农民增收、生活富裕;有利于弘扬合作文化与精神,促进乡风文明,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培养造就新时代新型职业农民,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和文化振兴;有利于统筹整合部门资源,健全扶持措施,建立部门间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是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依法履行好职责。
 
  二、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的重点内容
 
  准确掌握法律精神是学习宣传和贯彻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坚持大稳定与小调整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合作社基本原则与尊重农民自主权相结合的修改思路,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形势,吸纳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的新内容,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探索的新成果,作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的新规定,修改幅度较大,新增内容较多。各级农业农村系统干部、农民合作社辅导员要逐条逐款、原原本本认真学习法律,深刻理解法律修改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学习法律要特别把握以下重点修改内容。
 
  (一)严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推动规范运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作为立法的首要目的,并予以补充完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划出法律底线。注重章程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基本遵循,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第八条),在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增加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和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第十五条);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明确成员的入社程序,申请者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第二十四条);增加成员的除名规定,明确予以除名的情形、除名程序、被除名成员的权利及成员资格终止时限(第二十六条);增加成员代表大会的人数限制,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第三十二条);在坚持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新增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第四十四条);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退出机制,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十一条)。必须准确理解法律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和行为的有关规定,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康发展。
 
  (二)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领域和业务范围,促进创新发展。法律修改回应农民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益多元的服务诉求,充分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专业化生产服务基础上延伸产业链条、发展综合化业务的趋势, 进一步定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质内涵,丰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对合作领域、业务范围、出资方式等进行延展拓宽,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再局限于“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允许不同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条)。以列举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新增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第三条)。适应农民财产多样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发展趋势,允许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出资(第十三条)。新增其他主体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适用规则,明确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法(第七十三条)。必须充分认识法律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的导向,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活力,使之成为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
 
  (三)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平等的法律地位,改善营商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较快,但社会认可度不高,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没有被作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对待,在向公司投资、获得银行贷款、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以及其产品进入超市销售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平等权利的保护,新增相关规定,强调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七条),明确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六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第十八条)。必须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发展渠道,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提升合作层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设立联合社,是世界各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普遍做法。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地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九条);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第七章),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是经营实体,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第五十九条),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第六十条)。必须深刻把握法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关规定,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规模和合作层次,更好地发挥规模效应。
 
  (五)建立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机制,明确政府职责。2013年国务院批复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全国联席会议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供销合作总社等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农业部为牵头部门。各省相继建立了本级人民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修改后的法律将这一行之有效的机制上升为法律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第十一条)。要发挥立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和依法行政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合力。
 
  (六)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支持,提升竞争实力。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坚持促进法的性质,将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需要,增加了表彰奖励、保险服务、互助保险、用电用地等内容,进一步充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措施。新增对特定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先扶助,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优先扶助范围(第六十五条);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第六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第六十八条)。发挥褒奖先进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新增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法律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措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竞争力,让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广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普法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把组织学习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农”思想结合起来,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加深理解。要迅速行动起来,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七五”普法计划,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抓紧抓实。要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带头人轮训,重点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现任理事长集中培训,采取以案说法、现场观摩、网络课堂等新形式,加快培养一批具有法治思维、善于经营管理、掌握先进技术的带头人,让尊奉法律、依法指导服务、依法办社治社兴社成为广大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和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内在自觉与真诚信仰。对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反映的各种疑难问题,要细致做好释疑解惑工作。
 
  要积极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月活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等重要抓手的作用,采取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与有关新闻单位协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注重运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报道。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开辟普法专栏、创设微信公众号、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组织讲师团宣讲、开展送法下乡和知识竞赛等,深入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政策、合作理念、专业知识的宣传教育,针对不同对象特点,加强分类实施,切实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学用结合,力戒形式主义。
 
  四、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规划,明确专人专责,主要领导带头学、分管领导重点抓。结合机构改革,依法抓紧建立或调整完善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明确主要职能、成员单位和工作规则,为确保修改后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完善配套法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落实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需要制定或者修改配套规定的要求,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制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处置办法、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具体办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各地要积极推动制定或者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性法规,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为总抓手,注重完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的政策法规,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资源要素入股、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等,做好立法与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效衔接。
 
  (三)依法指导扶持服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和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章程等基础性制度建设,强化民主管理,完善治理机制,加强规范运行。要继续深入开展示范社创建行动,把示范社和联合社作为扶持重点,支持合作社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按照法律规定,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监管,依法注销违法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严禁借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收集汇总基层农民群众在学习宣传法律和工作中的反映,并适时向农业农村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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