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是指参与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铁矿石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开展的铁矿石期货实物交割业务。
二、境内机构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含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以及通过会员单位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客户;
境外机构包括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参与者。
三、对境内机构的增值税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境内机构均应注册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境内机构应在首次申报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从事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书面说明,办理免税备案。
(三)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内机构时,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会员单位应向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大连商品交易所应向买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单位应向境内或境外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均为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结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金额。
(四)境内机构应将免税业务对应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及开具和收取的发票、收付款凭证以及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资料按月整理成册,留存备查。
四、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外机构时,卖方会员单位应向卖方索取相应的收款凭证,并以此作为免税依据。
五、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增值税管理规定,参照本公告第三条对境内机构的增值税管理规定执行。
六、大连商品交易所其他期货品种的保税交割业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其增值税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