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握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通过国家
产业政策引导、公共财政扶持、龙头企业带动,推动蚕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促进茧丝绸“强基础、提品质、增效益”,以产业发展助力精准脱贫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以企业、农民自愿为基础,注重平稳有序推进。充分发挥政府政策支持、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作用。
创新引领、规范发展。鼓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品种创新,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普及采用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控制度。
因地制宜、示范带动。发挥企业、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的体制机制。通过示范基地、示范合作社、示范大户、示范产业模式等带动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规模化集约化基地蚕茧产量占全国蚕茧产量的10%以上;基地种桑养蚕机械普及率和茧丝等级显著优于其他产地;丝绸产品质量提升,出口竞争力增强;茧丝绸产业对农民就业、创新创业、脱贫致富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任务。
1.建设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引导外向型企业、大户、合作社新建或改造集中连片桑园,配套建设小蚕共育室、蚕房及资源循环利用设施等蚕业生产设施,推进统一饲养,实现绿色生产,提高桑园产量、蚕茧质量和综合效益。
2.提升蚕桑生产科技水平。开展蚕桑关键科技攻关,配置蚕桑生产机械设备与器具,集成蚕桑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提高蚕桑病虫害防治和技术服务水平,改善劳动条件,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劳动生产率。
3.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着力培育一批蚕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蚕桑专业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采取订单农业、返租倒包、二次返利等方式,密切外贸龙头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
(二)实施方式。
龙头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组织桑园经营主体(个人、企业或合作社)开展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建设。桑园经营主体非本企业的,龙头企业须与其签订5年以上(含)的蚕桑生产、技术服务和蚕茧销售合同。
(三)建设标准。
1.面积要求:项目建设的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面积不少于500亩(原则上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单个桑园经营主体管理的桑园不少于20亩(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并需配置位置临近、规模匹配的蚕室(蚕棚)。
2.质量要求:基地应建立完善的标准化管理制度,栽桑、养蚕、茧质保全等应采用国家、
行业或地方标准。建立蚕茧质量动态检测制度,确保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四)工作重点。
支持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平整改造、桑苗栽种,小蚕共育室、养蚕大棚、大型蚕房、蚕桑资源循环利用设施等蚕桑农业设施建设,蚕业生产设备与器具的更新改造等。柞蚕、人工饲料养蚕可参照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继续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按照市场化方式促进蚕桑示范基地规模化集约化,提升产业技术、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省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组织项目实施与资金拨付。加强政策集成,争取农业综合开发、一二三产融合、科技支撑、循环经济等领域财政资金支持和金融、土地、林业、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协同政策,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二)落实主体责任。省级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茧丝绸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扶贫攻坚工作相协调,制定2018-2020年本地区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于2018年3月底前报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办备案。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细化实施细则,强化绩效管理,完善考核制度,确保规范运作。
(三)强化统筹协作。加强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与产业协调、公共服务、信息监测发布等工作的协同配合。做好项目信息的收集、
分析和利用,指导项目实施企业积极参与茧丝绸监测系统报送工作。充分发挥农业部门蚕桑技术服务和支撑作用,破除制约蚕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障碍和瓶颈。加强调查
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思路建议。
(四)做好总结推广。及时梳理总结项目开展中出现的典型案例,汇总、归纳和上报体制机制创新、科技突破、扶贫富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组织各地市加强交流借鉴,加大宣传动员推广力度,营造茧丝绸产业夯实基础、提质增效、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