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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稀土开采、生产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一、稀土是国家严格实行开采、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计划和超计划生产。为满足稀土新材料等下游应用产业发展需求,2018年第一批开采、生产总量控制计划按照2017年计划的70%下达,以便于企业安排上半年生产,鼓励企业提高原材料转化率。
 
  二、各稀土集团商所在省(区)工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计划分解下达到生产企业,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及所在省(区)工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计划应下达给符合稀土行业发展规划、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的企业,要集中配置给技术装备先进、环保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分配计划:
 
  (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停产的;
 
  (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REO)/年的;
 
  (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
 
  (四)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四、要按计划组织生产和管理,稀土矿产品计划包括:开采稀土矿、抢救性回收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及矿山尾矿中提取的共伴生稀土资源。稀土冶炼分离产品计划包括:冶炼分离计划内企业的稀土矿产品、稀土富集物、混合稀土化合物(含氧化物、盐类)等。
 
  严禁计划企业开展代加工(含委托加工)业务,不得以稀土富集物、混合稀土化合物等为名变相购买加工稀土矿产品,利用境外稀土资源需提供完整进口手续。
 
  五、不得无计划、超计划生产,对存在超计划生产、采购加工非法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核减计划直至全部取消计划,调减的计划不得转到集团内其他企业生产,对非法矿产品来源要严加追查,依法予以处罚。
 
  六、有关省(区)工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认真执行计划监管规定,定期核实所在地企业计划执行情况,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无计划、超计划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各企业要如实上报计划执行和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将数据上传稀土产品追溯系统。
 
  请按照统计报表要求,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上报上个月数据和生产情况。
 
  请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2018年第一批计划分解和落实情况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自然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备案。
 
  联系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吴俊子
 
  自然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 祝 跃
 
  电 话:
 
  010-68205577(含传真)
 
  010-6655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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