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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优化调整巡游出租车运价的通知

  一、优化调整巡游车运价标准
 
  我市巡游车运价实行同城同价,具体标准为:
 
  (一)起步价:首3公里12元;
 
  (二)续租价:超过3公里部分,每公里2.6元;
 
  (三)候时费:巡游车营运时速低于10公里,每小时44元;
 
  (四)返空费实行阶梯附加,15至25公里按照续租价加收20%,25公里以上按续租价加收50%;
 
  (五)增设夜间服务费(23:00-次日5:00),按续租价加收30%。
 
  二、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我市巡游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按照2017年车用LPG零售价格和巡游车行业营运相关数据测算,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调整为:
 
  (一)车用LPG零售价格每变动0.69元/升时,巡游车起步价相应同向变动1元。
 
  (二)基准气价区间为3.51元/升至4.20元/升(基准气价区间中点为3.85元/升),基准气价区间对应的巡游车起步价为12元/3公里。
 
  (三)联动周期采用滚动计算方式确定燃料价格加权平均值,每月对过去6个月的燃料价格加权平均,当加权平均燃料价格达到运价联动启动点时相应调整运价。每两次运价调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四)达到启动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条件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委发文执行,并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实施,不再另行召开价格听证会。
 
  上述联动机制不适用于新能源巡游车。
 
  三、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巡游车计价器调整工作,尽快实施完成运价优化调整。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服务质量及监管水平,加快推进巡游车行业深化改革及网约车规范管理工作,推进计程计价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稳定发展,有效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三)巡游车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确保本次运价优化调整后营运增收全部归驾驶员所有。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明码标价签的巡游车按新运价标准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起租里程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出租车空驶费起收里程标准问题的通知》、《关于我市取消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建立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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