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
一、扩大试点省份:天津、浙江、安徽、山东、广东。
二、试点省(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渔业(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人员名单报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
三、试点省(市)应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从苗种流动的关键环节入手,强化产地检疫和执法监督,严格控制重大疫病传播,是推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大水产养殖生产者和管理者的呼声。试点省(市)要充分认识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合作,学习江苏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制度体系和队伍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及时总结经验,力争取得实效。请将工作方案和阶段性总结报送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