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放宽相关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的政策措施。吸引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创意领域。结合自治区“引金入宁”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外银行在宁夏设立外资银行,开展相关业务。探索外资进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电信,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页岩气、石油、天然气,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旅游休闲等领域的途径。
(二)鼓励外资参与我区重大工程建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区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我区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营。
(三)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自治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奖励资金,参与各级科技创新券的服务供应和购买。积极推动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平台、国际荒漠化防治技术培训中心等建设。
(四)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宁创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论其签证类别,可向其发放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许可证;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工作许可证的,可不受年龄限制,提供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快速 办结“绿色通道”;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签证、停居留证件的,开通预约服务、“绿色通道”服务。
(五)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鼓励世界500强、国外
行业龙头企业、港澳台企业来我区投资兴业。鼓励现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外方股东未分配利润再投资、区内企业境外上市返程投资。
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
(六)确保外资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营造开放、透明、规范的投资环境。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严格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对不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项目审批一律实行备案制。
(七)外资企业同等适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等部委出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做到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落实外资鼓励类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同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
(八)保障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建设用地,做好外资企业用地报批、征地等服务工作。对符合相关政策的外资企业用地出让价格,按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对工业用地采取出租与出让结合、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使用土地,最大限度降低外资企业取得土地的成本,减轻外资企业土地融资压力。
(九)促进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引导、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我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推进标准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在
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认证工作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十)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十一)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自治区工商局、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创业板上市,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宁夏证监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行银川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通过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办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实行“多证合一”,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银川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十四)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并完善招商引资推进机制,加大对外招商引资的力度。各地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十五)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研究出台自治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的意见,提出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认真清理涉及外资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各地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相关
规划意见对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突出地方特色,实现错位发展、良性竞争。
(十六)促进各类开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支持开发区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和促进体系,鼓励开发区制定符合园区转型发展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推动综合发展水平较高的自治区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出口加工区转型为综合保税区。
(十七)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鼓励各地、各部门开展境外投资促进活动,充分利用中阿博览会等区内外重大展洽会平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积极承接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地区和港澳台地区,以及日韩、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的外资项目转移。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强化责任,紧密协作。密切关注国家各部门的政策动态,主动加强政策
研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着力推动我区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