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开展全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一、监察范围
(一)未按规定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
(二)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
二、监察内容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监察方式
(一)对未按规定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自行安排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大队配合监察。
(二)对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监察大队会同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进行现场监察。
(三)对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含)至5000吨(不含)标准煤用能单位,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自行安排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大队配合监察。
四、处罚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察要求
各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和配合此次监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