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组织推荐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申请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并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二)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三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
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 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建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五)与省内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六)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
(七)遵纪守法,诚实求信,保守企业秘密,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资料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资申请表。
(二)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业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学历、业绩、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信息情况,以及相应的职称、毕业证书、资质证书等复印件;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复印件,以及近三年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领域的服务业绩和典型案例材料;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市经信委。
三、有关要求
遵循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可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市级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市经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于6月25日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推荐意见及附件2表格,一式三份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报送电子版。